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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间融资

什么是民间融资

什么是民间融资?问题1:什么是民间融资?

问题2:民间融资是什么意思?

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本文以山西省的民间融资市场为个案,重点分析民间融资的交易形式、供求关系经济与社会效应,以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由于民间融资往往具备区域金融的特征,因此,研究单个省份的民间融资特征对于把握民间融资的社区性和交易范围的局部性都具备现实意义。

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

1.民间借贷

2.有价证券融资

3.票据贴现融资

4.企业内部集资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informalfinance)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

调查显示,2004年以来,我国民间融资趋于活跃,而民间融资的发展状况与当地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其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等地区的民间融资规模分别为550亿元、450亿元、350亿元,约占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而在经济相对欠发达的江西省上饶市,2004年的民间融资总量也在14亿元左右,相当于当地当年贷款增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与此同时,民间融资也呈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据《报告》分析,2004年民间融资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主要有:

1、融资活动半公开化。

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后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的紧张,使得民间融资更为活跃,用于生产投资、商贸活动的大额民间融资时有发生。该行为逐渐为公众所认同,并转向半公开化或公开化;

2、融资行为渐趋理性。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并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了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同时,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信誉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因此违约现象很少;另外,生产性融资比重不断上升,而利率水平也明显上升。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规制反思

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规制反思

民间融资是什么?民间融资的方式有哪些?有什么风险呢?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

民间融资规制反思

近些年,由于银行贷款的门槛较高,且条件相对严格,因而大多数的小微企业的融资及个体经营者的资金需求都是通过非正规的途径获得的,统称民间融资。由于在我国多数学者看来,民间融资是在管制之外运行的,因此笔者所说的民间融资是指发生在“民间”的资金的融通行为,其没能获得国家金融从业的准许,没有经过登记,且采取非正规的融资方式从事融资服务,是在法律程序上无法得到保护的融资活动。

由此就出现了一个现象:民营经济急需的资金难以从银行获得,而能起到雪中送炭作用的民间融资又混乱无序,渠道多样,利息过高。一方面,体量巨大的民间性的资金依据市场规律,支持着正处在起步与发展时期的民营企业;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不堪融资重负,跑路逃债事件时有发生。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金融领域的.多种风险挑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达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经济安全的目的。

民间融资的多种方式及风险

(一)个人借贷。约定利息,一般月利率1~3%,一旦借款方未能按时偿付本息,容易引发暴力纠纷。如受到债主的拘禁与各种暴力手段的追债、逼债,对正常生产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二)企业借贷。会出现企业因维持资金周转,高利借贷的情况,这与个人借贷中的高额利息的贷款危害性是一样的。

(三)有组织的民间融资。包括:私人钱庄、私营小贷公司、私营担保公司以及随网络崛起的P2P网贷平台。此外,还有基金会项目性融资、项目发展基金等形式。这些民间融资通常是借款人委托一定的机构、借助一定的平台筹措资金。其风险较大,一旦出现问题,易引发区域性的金融危机。

民间融资的弊端

(一)借贷形式不规范。以借条、借据、欠条的形式出现,借条的内容简单,导致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审理该类案件非常棘手,债权人难以证明借款的交付及双方的合意。

(二)借贷掺杂了非法债务。如赌债等属于非法的行为。

(三)高额利息的贷款严重,每月的利率在1%至3%间比较普遍。2015年起,我国明确规定年利率小于24%的部分受法律保护,而对超出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至今未将高额利息的贷款罪写入我国刑法,导致一些人为获取高额利息铤而走险。

(四)存在虚假的借贷关系。虚假借贷通常以民间借贷形式为“外衣”,形式隐蔽。当事人双方通常会事先串通,召集亲戚、朋友,虚假出具借条,以期降低债权人最终的受偿比例。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因无法认定被告人的虚假借贷事实,使合法债权人受到损失。

(五)网贷形式的风险。P2P借贷平台本属于纯中介性质,但现实中却是行业标准缺失,导致乱象丛生。平台有提供担保的,有搞资金池的,甚至还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股权众筹平台存在因发展过快与安全保障不协调的问题,无法保证客户金融财产的安全。

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一)民间融资属于私人的民事活动,应当由民事法律予以规制。出台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管理条例。当前过于强化政策导向,往往在发生社会问题前,民间融资缺少监管,在发生社会问题后,才会实施行政管制。

(二)触犯刑法的行为应予严惩。尽管我国无高利收贷罪,仍可将危害社会的高利收贷涉黑行径归类为非法经营罪。我国亦未定性高利收贷行为违法,最近出台的最高法院借贷司法解释亦未将超出月利率2%视为犯罪,只规定对超过的利息不予保护。学界有将高额利息的贷款入罪,规制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呼吁。为减少非法民间融资的破坏性,应明确将黑帮性质融资行为纳入刑法,让民间融资更加阳光化、规范化。

(三)注重疏导。对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仅具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为有效;对非金融企业向内部职员等特定人群募资的行为,如为经营所需也不作非法集资犯罪认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用于经营需要的暂时性周转资金行为,该合同不必然无效。上述区别对待也是符合目前有条件认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的趋势。

(四)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设立民间融资登记中心,搭建服务平台;推行“投资+民间资本”的项目基金;组建多部门联合的金融风险处置机构等,都是各地区总结出来的、有效的应对措施,应当通过相关渠道予以推广。

;民间融资包括哪几种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

 1.民间借贷

.有价证券融资

 3.票据贴现融资

 4.企业内部集资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民间借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另一种是高利借贷。在农村中,民间融资主要依靠民间借贷。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一般指借款人向亲朋好友借款用于短期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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