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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积金

江西省公积金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供、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籍职工。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以及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人民批准;但根据《江西省人民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5〕77号)已经成立的,不再履行报批手续。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同,并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贷款户和增值收益户。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自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由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或者清算组织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转移、封存和支持等情况。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月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经省人民批准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

单位为职工缴存连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第十五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数。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江西省公积金缴纳标准江西省公积金缴纳标准如下:

1. 缴纳基数:企业职工的缴存额以其本人月工资为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缴纳比例:企业和职工缴纳比例各为 8%,其中5%为个人缴纳,3%为企业缴纳。

3. 缴纳上限:按江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和职工月缴纳基数不超过该平均工资的3倍。

注:以上标准是根据江西省官方文件中的规定,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解。江西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江西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不低于5%。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最高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江西省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江西省公积金缴纳标准江西省公积金缴纳标准如下:

1. 缴纳基数:企业职工的缴存额以其本人月工资为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缴纳比例:企业和职工缴纳比例各为 8%,其中5%为个人缴纳,3%为企业缴纳。

3. 缴纳上限:按江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和职工月缴纳基数不超过该平均工资的3倍。

注:以上标准是根据江西省官方文件中的规定,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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