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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开户行为有哪些

异常开户行为有哪些

理论上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是没有风险的。

根据法例,客户的资金在证券公司是独立存放的, 证券公司经营倒闭,理论上客户的资金还是可以取回的。但是证券公司倒闭,一般是经营不善,因此亦有可能出现了非法挪用客户的资金的情况。如发生这情况,客户的资金就有可能无法收回。所以开户要找一些经营良好,信誉昭著的券商。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是指投资者(包括个人或单位)跟银行建立储蓄、信贷等业务关系,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行为。开户具体又包括多种,如期货开户、股市开户、汇市开户等。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面对面核实身份、多重交叉验证。

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单位,支付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实身份。完成核实前不得为其开立新的支付账户;逾期未完成核实的,支付账户只收不付;完成核实工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

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o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有权拒绝开户:

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ol>2016年12月1日起:非柜面转账–单位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确认后方可转账;支付账户转账——— 支付在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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