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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通用版)条款

托运人: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运输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 范围以内:

(一)新鲜蔬菜、水果,活牲畜、禽类、鱼类以及其它鲜活类动物;

(二)需要冷藏运输的货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

(三)地震、海啸;

(四)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五)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六)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

(七)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检验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运输、装卸、搬运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卸搬运保险标的;

(二)保险标的的自身缺陷或特性引起的渗漏、损耗、磨损、锈蚀、自燃、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三)保险标的包装不当,或保险标的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保险标的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失踪。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二)运输过程中储存期间保险标的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三)偏离合理的运输路线期间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货物价值及相关运杂费用合理确定,并经保险人同意后载入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是自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后,保险标的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如有关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该保险标的运抵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目的地十五天后相应保险责任终止;如保险标的须转运至非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目的地,则相应的保险责任自开始转运时终止。 如保险标的由发货人自行装载至运输工具,则保险责任自装载完成后开始;如保险标的由收货人自行卸离运输工具,则保险责任自开始卸载时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一)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货物遭受的下列损失: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除承担基本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赔偿保险货物遭受的下列损失: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采用基本保险、综合保险和附加险三类。

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运输货物保险还可以划分为基本保险、综合保险和附加险三类。

一般而言,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通常包括如下项目:

一是因火灾、爆炸及相关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损失;

二是因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货物损失;

三是在货物装卸过程中的意外损失;

四是按照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当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

五是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等。运输货物保险综合险则不仅承保上述责任,而且还承保盗窃、雨淋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该条款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批颁布。

C.I.C.保险条款按运输方式来分,有海洋、陆上、航空和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四大类;对某些特殊商品,

还配备有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以上八种条款,投保人可按需选择投保。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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