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理财
财富从此刻开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保险意外事故案例问题一:意外伤害案例 20分 □中国矿业大学化工学院生物工程专业072班 殷实

案例一 课间玩耍 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案例二 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006年12月17日早晨,宁波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康复以后,胡某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突发疾病,且差点丢了性命,自己为了抢救孩子花了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耽误了工作,不仅不同意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要补偿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个人承担的近十万元的医疗费。

分析:

根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胡某出现呕吐以后,学校及时将胡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采取的措施积极有效,同时,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的同时马上通知了家长。

这些做法都足以说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出于对胡某的关爱,学校为其垫付医药费,派人护理,一起陪同家长把胡某转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还发动教职员工捐款。这些做法也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长不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赔偿近十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损坏学校吊灯 学校要罚款300元

山东省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

问题二:人们未事先购买保险而遭遇意外或不幸的案例 30分 3000块钱同时需要做到那么多保额不会太高。顺序是第一,给孩子先去买少儿给未成年人买保险,主要是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中的学平险、意外伤害综合险、

问题三:人身意外险理赔案例解析:哪些赔哪些不赔 问的太笼统了!意外险理赔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判定的要点:1、事故时间是否属于保险期限内;2、保险事故是否属于意外责任,保险法对意外事故定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这里注意“非疾病的”!3、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综合以上内容就可以判断出是否可以赔付。

问题四:需要一个有关保险近因原则的案例。。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 黄奕新 ]――(2005-8-29) / 已阅21182次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黄奕新

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经过长期实践的总结和发展,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我国各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也经常以非近因致损为由,拒绝赔付。但由于我国保险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这一舶来品普遍陌生,法官不会或不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造成了一些保险纠纷案件的疑难或说理不清。为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与国际保险实践相接轨,我国应当尽快在立法和司法上确认近因原则。本文试着作一阐述,以抛砖引玉。

一、近因原则的涵义

“近因”,英文为 Proximate Cause,其中Proximate意为“(时间、场所或、次序上)最接近的、近似的、前后紧接的”,中文难找与之完全相对应的词,如译成“直接原因”(对应的是Direct Cause)不能完整涵盖其内涵,故现在干脆直译成“近因”。引进这个舶来品,不仅仅是赶时髦,跟它一起来的,还将是英美法那一整套调整因果关系的成熟的法律规则体系。而“近因原则”,简言之,即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有关因果关系原则,但在涉外关系如海上保险中遵循国际惯例,普遍适用近因原则,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也已经采用了这一概念。该征求意见稿第 1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该法第55条(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且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负有责任,但对于非由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⑴ 这是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较为严格的“限定性赔偿合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能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原因危险 (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即所谓“承保损失”)。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特别的因果关系原则,即普通法中所谓的“近因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这一原则,逐渐地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引伸到整个保险法乃至侵权行为法(甚至部分合同法)领域。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大都将近因原则确定下来,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①

但由于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 ,故近因的含义迄今也未全然明确。如美国著名侵权法教授Prosser认为 ,Proximate一词 ,系谓时间与空间上最近。而《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 :“这里所谓的最近 ,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 ,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尽管如此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 ,两大法系法官通过判例与学说对近因的判定确立了三项基本规则 :第一、最近原因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性的 ,重大的并且积极的因素;第二、这一因素自然地连续地发生作用 ,其中未介入影响结果发生、造成因果关系中断的其它因素 ;第三、基于公平正义观念和政策进行分析。② 此次,最高法院在保险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19条第2款,也对近因作出定义:“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但其中“决定性”、“有效性”的含义显然过于模糊 ,缺乏可操作性,仍有待司法实践以判例的形式予以个案化和具体化。

二、近因的具体认定

……

问题五:人身意外保险案例分析 某甲,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某乙,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死亡给付责任,但应承担乙因车祸导致骨折的赔偿责任。

问题六:请教保险赔偿案例? 其实,这件事,只要看看指定受益人是谁就可以了

不过,这里面有一个特殊的原因,按照保险法规定保单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或法定伴侣!

这个案例中,因胡某王某已经离婚,第一次理赔,王某只是致残,按照保险法规定,理赔金由王某本人领取

第二部分,王某身故后,此受益人身份是有所变化,王某的父母是有理由提出保险金给付的

这件事情中,因王某与胡某已经离婚,受益人依然是胡某,所以可能会引起立案侦查,确认王某的死亡与胡某没有关联,才会继续理赔流程!

问题七:阳光保险真心守护意外险理赔案例 李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真心守护”保障计划,基本保额50万元,月交保费1548元,交10年,保25年,共交保费18.6万,从第一次交费开始,他就可以获得如下保险利益:

1、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李先生不幸身故,其身故受益人可获得最高为18.6×118%=21.9万元的身故保险金,主附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李先生因意外不幸身故,其身故受益人可获得以下金额身故保险金,主附险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50×20=1000万元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50×10=500万元

自驾车意外身故: 50×2=100万元

普通意外身故:50万元

以上均同时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

3.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李先生因意外不幸伤残,可获得以下金额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1000万元×伤残比例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500万元×伤残比例

自驾车意外伤残: 100万元×伤残比例

普通意外伤残:50万元×伤残比例

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李先生在年满80周岁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250元/天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5.满期保险金:

若李先生在本合同满期时健康生存,可获得满期保险金21.9万元,主附险合同终止

问题八:保险理赔事件 没得赔,这不是意外,虽然我们自己觉得发生这个事很意外。酒后发生意外,意外险赔吗?有什么保险可以赔?酒逢知己千杯少,能喝多少喝多少。佳节齐聚,亲朋共饮,中国的酒桌文化由来已久。俗话说:小酌怡情,豪饮伤身。酒过三巡后,危险性也增加,一旦发生意外,追悔莫及。那么,酒后不幸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呢?让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我摔伤了,怎么样理赔?

理赔的办法:

1.联系当初销售你意外险的代理人,他会告诉你理赔程序的所需单据。

2.如果联系不上,拨打中国人寿客服95519转人工服务后,理赔报案。

3.切勿遗失医院所开所有单据,意外险是报销制,没有单据不能理赔的。

拓展资料:

意外险:

1.意外医疗:因为意外产生的门诊或者住院,对费用进行报销;

2.意外伤害:因为意外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才能赔付。首先你看你买了意外医疗没有。如果有,提交你的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发票原件、费用清单(住院才有)、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其他小事情工作单位或者居委会出)、你名字开户的存折或者卡。就可以了。

案例解析:

2001年6月6日,某市公安分局为其在职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约定投保单位每一在职职工主保险额为2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额为1万元。

2002年2月23日,被保险人谢某在一酒店因意外情况导致颅脑严重损伤,24日被送往医院抢救,3月22日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此后,谢某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在被保险人住院病史中,现病史一栏记录有“患者约10小时前酒后摔伤头部”,供述人为徐某,并注明较可靠,另外在该院的出院小结中也再次记录“患者因酒后摔倒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保险公司遂以被保险人属酒后摔倒所致事故,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作拒赔处理,受益人对此不服,诉诸于法院。

在寿险理赔实务中,很多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医疗记载是理赔决定的惟一依据,但由于医疗记载的特殊性,特别是病历中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在实务处理和保险纠纷诉讼中颇具争议,在此,笔者试从证据规则角度出发,通过一则典型的保险纠纷诉讼案例,发表个人见解。

双方意见

原告(受益人)对条款没有异议,只是认为该病史中关于现病史的陈述并非谢某本人亲自所述,而是由别人传闻再转述,认定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病史中关于被保险人酒后摔倒的描述虽来自于他人转述,但当时情况是被保险人被送至医院时,已昏迷不醒,所以要求其入院时向医生口述病情显然是不现实的,且医生在病史记录时特别注明,病史来源较可靠;另一方面,在医院的所有记录中都写明酒后摔倒所致外伤,因此被告认为医院的记录虽然是转述而来,但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判断,医院的记录是真实、客观的,能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所以证据具有证明力,被保险人情况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意外险具体是怎么进行赔付的?

发生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方式:

1、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

2、因意外伤害在医院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5万元;

3、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天赔付住院费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30天;多次住院最高赔付90天),最高赔付0.18万元。

扩展资料:

发生意外伤害理赔方式:

1、成人:

(1)带身份证正反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农业银行卡或邮政银行卡或工商银行卡)及小票。

(2)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全套完整病历。

2、未成人:

(1)父母其中一人的户口本复印件和未成人的户口本复印件,父母其中一人的银行卡复印件(农业银行卡或邮政银行卡或工商银行卡)及小票。

(2)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全套完整病历。

参考资料来源:

赞(0)

评论 抢沙发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

理财,财富从此刻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