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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是不是要求建立审计委员会,有没有什么规定要是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以及财务工作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拓展资料:关于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和报告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规定: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的上市公司是要求每个季度至少开一次会议,也就是一年至少要开四次,而且这四次要分布于每个季度之中,而上交所则是要求每年至少要开四次定期会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七十条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一条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二节 经理人员的聘任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经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和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十六条 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节 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经理人员的稳定。

第七十八条 上市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十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人员的职责。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四条是否已废止应该是废止了,请参考120号文的最后一段话:(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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