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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东退股怎么退(合伙人闹翻了怎么退股)

原始股东退股怎么退(合伙人闹翻了怎么退股)

如果公司长期不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长期不通报财务和经营情况、从未进行过任何分红,且公司资产已经被掏空,成为“无场所、无人员、无财产”的空壳公司,作为小股东的你应该怎么办?

通过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被掏空的损失是比解散公司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更能实际拿回(部分)投资的思路。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怎么打?卢森堡剑桥控股集团亚洲公司与俞渝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017)京0101民初5692号】中,卢森堡剑桥控股亚洲公司(以下称剑桥控股)就给出了漂亮的小股东自救示范。

李国庆为公司董事长,俞渝为公司董事。

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后期增资到220万美元。增资后,公司再未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公司自成立起,从未进行过任何分红。

2010年11月前后,剑桥控股与李国庆、俞渝曾协商退出公司,拟通过李国庆、俞渝或其他第三方收购剑桥控股在公司的股权方式退出公司。剑桥控股称退出方案中,公司净资产约为人民币3500万元,剑桥控股所持30%股权,对价约为1050万元,最终协商退出未能达成一致。

2014年公司停止经营。

2014年剑桥控股为得知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剑桥控股委托专业机构查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机构作出公司有11337531元可变现资产的财务审查意见。

2017年,公司已处于无场所、无人员、无财产状态。剑桥控股将公司董事长李国庆、董事俞渝及其他相关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投资本金及全部投资收益共计1050万元。李国庆在庭审中声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不实际经营,并声称愿与剑桥控股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因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致使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李国庆、俞渝作为董事,对公司有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基于李国庆、俞渝之前的行为及其对公司实际的控制程度,公司全部财产的损失都应该由李国庆、俞渝负责。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令李国庆、俞渝共同赔偿剑桥控股的损失3401259.3元(为公司2014年查帐时可变现资产11337531元的30%,即3401259.3元)

在很多公司僵局的情况下,以小股东的股比根本无法通过决议解散公司,而且由于公司资产已经被实际控制人掏空,即便通过公司解散之诉解散公司,对挽回投资损失也无济于事,而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无疑是很好的思路。

公司诉讼与其他诉讼目的比较单一不同,公司诉讼有很强的策略性,是为了实现别的目的而提起的,比如本案中的股东知情权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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