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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新规:施工单位须给工人缴工伤保险

新规:施工单位须给工人缴工伤保险

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近日,人社部会同住建部等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或按用人单位参保或按项目参保。

发放施工许可证须有工伤保险证明

《意见》要求,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尤其是对农民工,要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 500万人,其中3 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保险缴纳基数为工资总额

对于工伤保险费的计缴方式,《意见》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同时,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工伤保险待遇可一次性支付

《意见》还指出,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2014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出台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对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等备受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全国有4500万建筑从业人员,其中80%为农民工。同时,建筑业也是工伤风险较高行业。据统计,建筑施工事故的90%以上为职业伤害。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则长期影响建筑工人权益维护。

“依法推进建筑施工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参保是人社部门的法定职责。”针对建筑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等问题,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大力推进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尤其要尽快摸清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底数,开展建筑企业参保专项扩面行动,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协调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

住建部副部长王宁则要求各地住建部门,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各地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同时,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并强化监管,有效遏制建筑工人工伤事故。

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对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13项要求。特别是针对当前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强调各类建筑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同时,意见进一步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流程,并强化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的落实,要求如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向工伤职工支付并负责追偿。

值得关注的是,建筑业工伤将更注重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建立项目工会、联合工会等,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同时,提升基层工会工伤能力,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设立工伤保障专员,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

建筑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好处

建筑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好处

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意见》提出: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而建筑工人缴纳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呢?

工伤保险在建筑、煤矿等高危作业中的保障作用不言而喻。然而一些行业负责人为了眼前利益,或者怀着侥幸心理,不给自己的员工参加保险,结果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我是某化工厂于2014年发生了一起伤亡事故。由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该厂在与死者家属协商赔付时引起了许多纠纷,最后企业不得不赔偿7万余元。自那以后,该厂负责人多次咨询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后来主动为该企业28名员工交纳了工伤保险费。

只要是新进的农民工,当天就要去给其参加工伤保险。没参保前,发生工伤事故都不知道如何应付,光赔付都大伤脑筋,这都是以前得来的教训。现在每年只需为工人交纳少许费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有工伤保险来为我们‘撑腰’,大大减轻了我们的负担。我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参加了工伤保险,保险率达100%。”我市某建材公司经理也同化工厂负责人一样,在有过无保障的教训后,自觉为所有员工买了工伤保险。

另一建筑公司经理也对参加工伤保险持支持态度:建筑工地发生意外的频率比较高,而伤亡赔付没有很具体的标准,因此纠纷不断,工人们觉得受了委屈,公司这边也很头疼。参加工伤保险后,这方面的纠纷少了很多。对农民工来说,关注的首先是工资发放,其次就是工伤处理,参加工伤保险对企业、对农民工都是好事。”

这家建筑公司经理之所以认识上如此到位,原因是他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深有体会。去年7月,他的公司一位农民工在某小区建筑工地拆房过程中不慎从房屋上跌落下来,筋骨、胸骨骨拆,住院116天,花去医药费35860元。公司依《工伤保险条例》上报劳动保障部门,被认定为工伤,获工伤保险赔偿33380元。这样一来,既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也分散了用工单位的工伤风险,在参与施工的`农民工中引起不小的反响。

我市工伤保险工作自1998年开展以来,累计参保人数达39500余人,参保户达462户。其中,参保农民工将近17000人。征缴基金2680万元,支付工伤待遇1500万元,惠及工伤职工1800多人,初步建立了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伟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撑起了遮风避险的平安伞”。

但是,虽然现在很多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已经认识到了参保的必要性,但这些高危企业的农民工参保率仍然较低,多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伤待遇落实问题亟待解决,需要进一步加大社保稽查执法力度,督促应保单位参保,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最新消息:未缴纳工伤保险不予发施工许可证

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昨日,人力社保部会同住建部等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或按用人单位参保或按项目参保。

   发放施工许可证须有工伤保险证明

意见要求,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尤其是对农民工,要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据悉,本市多年来一直要求对建筑工人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保险缴纳基数为工资总额

对于工伤保险费的计缴方式,意见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同时,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工伤保险待遇可一次性支付

意见还指出,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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