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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202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降低,是真的吗?

往往很多人会有这样的担忧,主要的原因是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休特殊性。在十年缓冲期内离休,实际是有一个兜底政策的。当选用新旧二种方法开展计算养老金时,假如新方法比老办法计算出来养老保险金低得话,则默认设置应用老办法。但是,当十年衔接到期之后,就没有那个“防贫”保证了,因此很多人担忧养老保险金会出现缩水!

事实上,这些担忧是多余,现阶段尽管还存在着极个别工作人员用新方法计算出来的养老保险金并没有老办法计算出来的多,可是大多都是新方法计算出来的多。加上也有两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提高时长,最后新方法计算出来养老保险金会高过老办法,也就不再在存有兜底政策了。

尽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与企业退休应用一样计算公式,可是计算方法的每个主要参数或是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最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交纳期限相比较企退更长,企退通常存有断交养老金状况。

次之,部门事业单位退休工作人员现阶段均存有视同缴费年限,其实就是存在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一年计算出来养老保险金要高于一般期限计算出来养老保险金。再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指数相较于企退工作人员高些上许多,前面一种往往会在1至3中间,后面一种往往会在0.6至1中间,甚至有一些低于0.6。

最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是存在企业年金的,这也是养老金填补工资待遇,金额也是许多的。与此相对应的是年金,可是年金仅仅激励交纳,并不像企业年金是强制纳。上边四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会比企退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金高很多。

举2个事例:

企退工作人员张大爷今年退休,工作年限30年,个人帐户不能超过15万,本人缴费指数依照标准化0.8测算,本地职工平均工资5000元。

养老保险金=200000÷139+5000×(1+0.8)÷2×30×1%=1438+1350=2788元。

行政事业单位张大爷今年退休,工作年限30年,22年视同缴费,8年实际缴费年限,本人缴费指数依照1.2测算,个人帐户10万余元,过多指数依照1.3%测算。

养保险金=100000÷139+5000(1+1.2)÷2×30×1%+5000×1.2×30×1.3%=720+1650+2340=4710元。张大爷比张大爷得多接近70%,实际操作中,企退张大爷养老保险金只会更低,行政事业单位的张大爷只更高一些。

自然,张大爷也有最少2000多样的企业年金并没有测算以内,假如也估算以内得话,超出8000是没问题的。我的分享结束,了解大家认为是不是有些道理,或是说说你的建议与意见,欢迎留言、分享、个人收藏和关注点赞四连!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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