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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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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查询官方网站

城镇医疗保险查询,为了让参保人员能及时掌握自己的医保信息,各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也推出了多种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查询方式,参保人员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查询。

一、目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查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社保局服务大厅查询打印缴费清单;拨打打社保局电话报个人身份证号查询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余额;

2、用到社保号或身份证号,进入社保局网站,查询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缴费情况;买药就医时在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3、到医疗卡发卡银行查询。

现在人们的工作都非常紧张,没有人愿意亲自到社保局服务大厅查询。电话查询有时也占线,而且有些问题在电话里也解释不清。因此,更多的人更倾向于网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查询的方式。一般提供医疗保险卡余额查询的网站都是当地的社会劳动保障网,也就是社保局的官方网站。进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查询系统后,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可以查询社会保险的交纳情况、余额等信息。

二、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资的原则是: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我国医疗保险改革初期,要求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2%,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有缴费条件和受益资格的限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在职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用人单位缴费水平按照当地工资总额的6%左右确定。目前,用人单位缴费率全国平均为7.43%,最低的为3%,较高的如上海、北京分别达到10%和9%,个人缴费全国平均为2%。

以上是城镇医疗保险查询的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扩展阅读:

医保卡是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简称,是我国对大家看病的一个保障卡,如果想要查询医保卡的信息要到哪里查询哪,可以到12333社保查询网查询医保信息,那么12333网是做什么的哪?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下。

医疗保险在哪个网上查询,怎么查?

公司交的医保的查询方法:

1、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触摸屏查询: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个人医疗保险查询官网

个人医保账户的查询:

1、登录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选择“个人社保查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查询”;

2、拨打社保电话12333查询;

3、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各社会保险服务网点,在窗口办理个人医保账户查询业务!

个人账户包括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当年资金是指当年度内预设的个人账户资金,历年资金是指历年累计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及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药的费用。

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负或自理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药的费用。

自负是指门诊、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费用;自理是指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其他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可按规定使用其个人账户。在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暂停使用。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实际结余资金可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继续使用。

在外地工作或居住1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驻外人员)较多的参保单位,其驻外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委托参保单位管理。参保单位在每年的12月份到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其驻外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其相关人员次年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拨给参保单位。上述人员在办理驻外终止手续后,其个人账户停止拨付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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