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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问题(预付式消费难题如何解决)

预付式消费问题(预付式消费难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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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还在,店没了!”为了在夏天保持身材,家住北京丰台区的欧州今年年初花2000元在家附近的健身房办了一张年卡。选择年卡是因为商家承诺“买一年送一年”,没想到店家两个月就“撤”了。

一直以来,预付式消费的“雷爆”屡见报端。因为维权麻烦或者成本高,大部分消费者都觉得不吉利。

预付费消费者有很多套路。

在北京从事服装生意的冯娜娜粗略算了一下,自己办卡后“跑路”的商家多达7家,有美容院、健身房,有给孩子报名的早教机构,甚至还有一家餐馆。

其实每次办卡前,冯娜娜都会“提醒”自己,——尽量不要办,但每次都是因为商家诱人的优惠而选择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在理想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实现双赢。对于运营商来说,“卖卡”不仅可以融资、扩大规模,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锁定客户;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办卡”获得一定的实惠,直接降低了消费成本。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尤其是在疫情下,预付费消费模式已经成为一些商家割消费者“韭菜”的工具。

陈音江对预付费消费模式做过多年研究,发现消费者支付预付卡后,商家的“套路”很多,有的会降低服务质量,以次充好;也有商家在消费者办卡后随意涨价,以减少商品数量或变相减少服务频率;最常见、影响最大的就是直接倒闭或者“跑路”。消费者不仅不能继续享受服务,而且很难退回剩余的钱。

中消协4月22日发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指出,预付式消费纠纷一直是消费维权的难点。2021年,受新冠肺炎疫情波动影响,消费者前期赔付容易,后期退款难的投诉同比大幅增加。

这份报告显示,由于经营不善,商家在转让或倒闭时违约和“跑路”,未能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是导致预付式消费纠纷的主要问题之一。

“有些商家关门‘跑路’其实是提前计划好的。”我在北京很多健身房做销售顾问,透露确实有商家因为经营不善而关店,但也有商家在忽悠消费者办卡的时候就已经做好了铺垫。

奋斗之前工作过的一家健身房,以几百元的超低年费吸引消费者办卡,而他了解到健身房的场地只租了半年,设备都是短租的。不到半年,健身房真的“跑路”了。

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无论是欧州还是冯娜娜,遭遇商家“跑路”后的第一反应都是维权。在冯娜娜的手机里,还有几个维权群没有人发新消息。

“大家开始都很起劲,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维权的难度,人心慢慢散了。”商家“跑路”,冯娜娜一般都觉得倒霉,至今她也没有维权成功。

与冯娜娜相比,欧州的态度更加积极。得知健身房关门后,她和对方进行了交涉。涉事健身房主动提出安排她去另一家分店健身,但欧州以离家远为由拒绝了。最终,双方约定健身房退还一半的办卡费。

在刘俊海看来,预付式消费模式的纠纷频发、维权困难,与现行法律对预付式消费的规制缺失有关。

2012年11月生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唯一一部国家层面的预付卡管理法规。但刘俊海指出,这部出版了近十年的《办法》,有严重的滞后性。例如,它只规定了企业法人

陈音江对此表示赞同。他指出,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预付式消费的专门法律,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没有根据预付式消费的特点来规范发卡机构和发卡行为,导致规范预付卡的过程缺乏可行性和时效性,对消费者缺乏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预付式消费作出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预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返还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但陈音江认为,这一规定虽然基于消费合同的基本原则,但未能体现预付式消费的特点,因此对规范预付式消费的作用非常有限。

“目前,我国对预付费市场的监管采取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分业监管的模式。”陈音江表示,消费者最常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主要按照《办法》进行管理,而尚同卡等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根据2011年人民银行和监察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规定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督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销售。但陈音江指出,意见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得相关规定流于表面。但在《办法》中,企业发行的预付卡要在发行后30天内向商务部门备案,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要存入商业银行,由于监管部门权责不清,也流于形式。事实上,大部分企业都是依靠发卡企业的自愿自律来做好备案和资金存管的准备,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就更难了。

建立预付式消费的监管制度。

为了规范预付式消费模式,一些地方也进行了立法。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规定建立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对资金监管方式、资金监管比例、资金专用账户存管、资金划拨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消费者冲动购卡后无法退卡的问题,设立了“七天冷静期”,消费者购卡后只要没有开卡使用,7天内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退还全部预付费用。为应对一些商家利用短租“跑路”敛财,《条例》规定,经营者租赁他人场地或柜台的,应在合同中明示租赁期限,单用途预付卡设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赁期限。经营者因停业、注销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并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多地立法对发卡备案、建立预收资金存管等制度的探索对遏制预付式消费乱象有积极作用,陈音江建议,应在借鉴地方立法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专项立法。

“法律应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含义、发卡单位资格、发卡方式、发卡数量和金额、资金监管等内容,为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陈音江认为,考虑到预付式消费涉及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多部门,实践中容易因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真空”等问题,为此法律应明晰各部门权责范围,并结合预付式消费的特点,建立全面系统的预付式消费监管体系,多部门协调配合,使预付式消费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监管。此外,还应健全预付资金安全体系,在经营者进行备案之后,应当到指定银行按照预付资金的比例存入存管金,或提供第三方担保(包括商业保险),并探索建立“预付式消费模式”账户监管制度,确保消费者的预付资金安全。

刘俊海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出台专项立法很有必要,应从准入条件、经营要求、行为规范、资金监管、维权救济等多维度对预付式消费进行全面系统规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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