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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停牌新规_10个交易日涨幅百分之百怎么计算的

创业板停牌新规_10个交易日涨幅百分之百怎么计算的

创业板停牌新规定,10个交易日涨幅百分之百计算公式:(当盘中交易价格较开盘价上涨首次比率×当日开盘价)×当日开盘价。

如当日开盘价为50元,首次上涨到30%,即股价为65元时临时停牌10分钟。计算方法:50+(50×30%)=65元。股价继续运行,当股价再次触发60%,即股价为90元的时候再次临停10分钟。创业板停牌制度:10个交易日涨幅超过100%,或者10个交易日内跌幅50%,会触发停牌机制。30个交易日涨幅超过3倍,也就是涨幅偏离大盘200%,30个交易日内跌幅70%,会触发停牌机制。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是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创业型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根据前条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二)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2021年创业板退市新规 创业板退市规则

创业板不采取st制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在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其中净利润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深交所拟要求创业板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退市条件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刊登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样;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冠以 “ST”字样。

2 据了解,这是自创业板自开板以来的首批ST股票,同时也是科创板、创业板实施注册制以后的首批ST股票。受其消息影响,今日早盘,两只股票均低开低走,其中,乐凯新材低开114%,天龙光电低开36%。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在2009年7月开始实施时,实际上设置了“ST”和“ST”的预警制度,不过,为了提升退市效率,在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时,该预警制度被取消,换之以强化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来充分揭示风险,对于退市整理期股票冠以“××退”的字样。

3乐凯新材料还公告称,鉴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停止采购热磁票产品,公司“热磁票生产线”停产,预计三个月内无法恢复生产,对公司营业收入、现金流量和营业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可能持续亏损,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1、创业板注册制st规则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样。

2、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样。 3、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冠以 ST字样。

创业板新规什么时候实行?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触及本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事宜。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满足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满足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公司因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 条第四项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条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因第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因第 条第三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第 条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五)因第 条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因第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虽满足第 条、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不满足第 条、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

      (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八节 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主板价格笼子交易机制实施2020年8月24日。新交易规则下的创业板除了放宽涨跌幅限制比例外,还有引入盘中临时停牌机制、新增盘后定价交易、在连续竞价期间增设价格笼子、设置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优化两融交易机制、实施ST风险警示、强化退市机制七大规则。

扩展资料:

创业板新规规则为:

1、股票涨跌幅度限制为20%,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2、设置涨跌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3、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

4、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

根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应当符合前20个交易日,日均账户内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且具备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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