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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中的代位追偿

关于保险中的代位追偿

正常情况下,保险主要是对因被保险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无需赔偿的。代位追偿就是在责任不清楚或者已经证明是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先对损失进行赔偿,然后再代表被保险人追偿责任人的行为,这个操作中,被保险人要协助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而且不放弃追偿。如当被保险人的车辆因为第三者造成损失,并被判定为无责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车辆有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可以先赔偿被保险人车辆,然后由保险公司去追偿责任人。

原则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在免责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可以取得代位追偿权。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公司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力。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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