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是什么?
康宁定期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为:
本合同保险期内承担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终复效)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生并被专家明确诊断为本合同所指的1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死亡,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支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支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期,公司按保险费(无利息)支付到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免责内容:
1、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者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终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患有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因疾病死亡或因疾病造成的高度身体残疾;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终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