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理财
财富从此刻开始!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如何防范我国民间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如何防范我国民间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实用版)

一、贷款合同相关风险

1、无借款合同(或借据、借据)借款合同内容不完善。

借款合同作为一种债权凭证,不仅能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能真实地反映双方的借款协议。如果发生纠纷,借款合同是最直接的证据。如果没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合同内容不完善,贷款人可能要承担因无法举证而败诉(部分败诉)的风险。

[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尽量完善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

【提示】通常,一份完善的借款合同至少应包括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利息、贷款交付方式、贷款期限等相关要素。此外,根据实际需要,借款合同还可以约定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和提供担保。

2.合同内容与协议内容不一致的风险

签订借款合同时,当事人未能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或者签订空白合同(现实生活中,“空白合同”是指合同中权利义务留白,持有合同的一方可以随意填写空白内容的合同)。最后,他们得到的合同可能与之前的口头约定大相径庭。这是因为合同的一方利用了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或者合同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为缺乏法律风险意识的另一方“设局”“挖坑”。可以想象,一旦你“入坑”,那份合同一定是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律师建议]

签合同时,暂时放下彼此之间的信任,仔细核对合同内容,敢于拒绝签空白合同。俗话说,有些事情还是想清楚的好。君子前有小人,不如后有战事。

3.代签和“误签”的风险

如果借款合同(或借条)、收据等书面文件是由他人(通常是私下)而非借款人本人签署的,则存在相关文件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因为借款人可能会否认其签字的事实,而经过笔迹鉴定,只能排除其签字的可能性。一旦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得不到认可,后果可想而知。

此外,还需要小心“假签”带来的风险,比如借款人以昵称、绰号、绰号等方式开具借条(或收据)等。或故意写错姓名(或使用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用难以辨认的潦草字迹签字、或故意用“擦除笔”书写等。这些“虚假签约”会给债权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有败诉的风险,一定要警惕。

[律师建议]

1.合同当面签,收据当面写;

2.用标准笔和指纹签名;

3.核实文件和身份;

4.仔细检查书面文件的内容;

5.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贷款交付方式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的交付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前提。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确认借款是否交付也是关键。

如果贷款是现金支付,可能会导致没有证明的尴尬和不利。如果是大额贷款,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贷款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败诉风险。此外,如果收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一旦收款人和借款人都不承兑账户,就会给债权的实现带来障碍。

[律师建议]

贷款应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等能够证明付款的方式交付(尤其是大额贷款)。确需现金交付的,借款人应当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出具收据,并签字确认。

如果收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需要在借款合同中说明。

三。借款人(自然人)配偶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等。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夫妻一方借款所欠债务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数额较大的借款,可能会被认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会给债权的实现带来很大障碍。

[律师建议]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第十三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出借人将从金融机构吸收贷款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取得的资金转贷的,借款合同认定无效。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

出借资金应属于贷款人拥有或控制的自有资金。

动词(verb的缩写)借款目的的风险

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将被认定无效。比如,贷款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相应的借款合同无效。

[律师建议]

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借款用途。

不及物动词摘要

双方应本着诚实、平等、互利的原则,信守承诺,诚信履行义务,诚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避免产生纠纷,加大双方时间、精力、金钱成本。同时,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相关风险的防范,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问答:银行贷款第三方收款人有风险吗

法律分析:作为收款方,当然有风险。除非与银行之间有明确约定,否则,你可能要承担逾期未还款的清偿责任。给别人担保贷款需要承担以下风险:担保人可能被控告,担保人可能被宣判破产,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赞(0)

评论 抢沙发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

理财,财富从此刻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