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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是不是真的(平安普惠说起诉我了是不是真的)

平安普惠是不是真的(平安普惠说起诉我了是不是真的)

河北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0)冀06民段第5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栋,男,汉族,1976年8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亚太商务大厦13楼B、C单元。

法定代表人:永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霞、李建红,河北韦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栋因与被上诉人平安普惠公司发生追索权纠纷。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民国初年竞秀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2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徐栋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补充协议》、《资料代传及入押服务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上诉人签名,而是被上诉人伪造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回复:

一、被申请人提交了《授信协议》、《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等多组证据。上诉人徐栋承认上述合同文件为线下签署,认可借款的基本事实,否认《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电子签名,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第二,上诉人徐栋在一审中虽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第三,法院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提交了足以证明电子合同等证据真实性的真实材料。

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3153.72元(其中赔偿本金90299.12元,赔偿利息2209.28元,赔偿违约金645.3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2180.66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42.05元(以赔偿金额为准,自2019年8月08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再以赔偿金额为准,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就抵押物(位于保定市,产权证编号:保定市房权证编号:保定市房证号)在上述四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处置价款。);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需要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以上合计金额:106576.4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了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上诉人提交了证据1。平安普惠的证明信;惠特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证明等需要徐栋自己操作验证绑定银行卡;证据、公证书,用以证明贷款要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查过程,贷款只能由本人自己操作才能借出;3.证据:徐栋在App上进行网贷时,App拍摄的照片,证明当日的借款是其本人操作。上诉人徐栋质证认为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得到认可。拍照片是因为业务员说做生意要拍照。本院确认二审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法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但上诉人认可借款已收到的事实,且约定利息及每期已支付利息金额的陈述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及主张可以相互印证。同时,上诉人在《授信协议》、《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等合同上的签名。都是他自己认可的,房产抵押登记。二审中,负责App运营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了证明函,确认App贷款申请需要通过输入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处预留的手机号进行短信验证,并将信息发送至发卡银行进行匹配。成功后可以绑定银行卡,然后将贷款金额、分期数、还款计划、贷款发放到绑定的银行卡上。基于上诉人认可收到借款款项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借款真实性无不当。同时,因上诉人逾期还款,被上诉人依据《授信协议》、《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协议进行了赔偿。有上述合同、还款明细、赔偿金额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主张追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徐栋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上诉人徐栋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李莉法官

郑东法官

陈梦法官

2020年12月28日

助理法官郭子珍

记录员孟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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