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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宜昌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1)

宜春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宜昌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1)

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号文件(赣建金〔2021〕2号)精神和专项审计要求及整改意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

自2021年4月1日起,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1倍执行。

宜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6日

关于调整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

情况描述

2010年11月,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监[2010]179号)文件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经宜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宜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该政策。

2015年8月,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银监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号(NYF〔2015〕64号)“大力释放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降低贷款门槛”的通知精神和宜春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促进宜春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号(宜府办〔2015〕38号)文件,

2020年12月,省住建厅转发审计署对全国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整改要求:“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为落实专项审计整改要求,经宜春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宜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高于首套住房公积金同期贷款利率1.1倍”的政策,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号证明认定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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