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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分析(什么是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分析(什么是流动资金贷款)

一.主要分类

根据贷款的性质,银行可以分为政策性贷款和商业贷款。

01政策性贷款

又称政策性银行贷款,由政策性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年度贷款总规模内,根据申请贷款的项目或企业的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目前,政策性贷款是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具有指导性、非营利性和优惠性。

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利率低,期限长,有特定的客户,贷款范围主要在商业银行初期不愿意进入的领域。

02商业贷款

又称商业银行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的各类贷款。这种贷款主要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商业贷款的特点是: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对借款企业提出具体限制;有规定的贷款利率;有一定的还款方式;商业贷款项目和领域广。

二。营运资金放款

01基本概念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国家规定可作为借款人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02主要分类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购买商品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的不足。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和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为1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周转占用和铺设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贷款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分类。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分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限额贷款、临时贷款、公司账户透支过渡性贷款、备用贷款等。

03适用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合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客户。一般情况下,银行根据“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贷款管理方针,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贷款方式进行调查和审批,做出贷与不贷、贷与不贷、贷款期限利率等决策。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用于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适销对路、经营盈利、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高的客户。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客户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04管理规定

1.基本原则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2.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人依法成立。

(2)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3.贷款尽职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的组织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团队的资信情况。

(2)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业务、生产经营状况、贷款期间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

(3)借款人的行业状况。

(4)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5)借款人的总营运资金需求和现有融资

各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投标条件基本相似。

1.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权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2.借款人应接受银行信用评级,并符合一定的等级要求。根据银行审查情况,不定期调整准入等级,等级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3.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4.借款人有健全的管理组织、合格的领导班子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良好的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以及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由银行认可的担保单位提供保证或抵押担保。

6.借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普通账户。

7.符合其他相关银行贷款政策的要求。

06操作流程

1.申请贷款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贷款卡;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批准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合同或章程;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成员名单、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签名样本等。授权委托人办理信贷业务的,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或承包企业的,需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用人单位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担保人的相关材料;其他需要的信息。

2.贷前调查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经初审符合贷款政策和基本条件的,要及时安排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期限、利率等建议。

(1)贷款调查的基本内容

① 基本情况。主要是借款人的贷款主体资格、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历史沿革、地理位置(包括注册地)、产权构成、组织形式、职工人数和构成、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导产品及在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② 经营状况。主要是近几年生产、销售、效益情况和前景预测。

③ 财务状况。主要是近几年资产负债、资金结构、资金周转、盈利、现金流量、销售归行及存款变动等。

④ 信誉状况。主要是借款人有无拖欠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记录及其他信誉状况。经营者素质。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领导层成员的学识、经历、业绩、品德和经营管理能力等。

⑤ 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⑥ 担保情况。主要是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客户对银行的潜在收益和风险。

⑦ 贷款行认为需了解的其他内容。

(2)贷前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贷前调查是通过调查掌握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发展前景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贷款潜在风险,为贷款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

① 一般采取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查。查阅信贷管理系统有关资料和信贷档案,了解申请人存量贷款质量和还本付息情况,掌握借款人信誉状况和偿债能力变化情况。

② 查阅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了解客户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客户生产经营变化趋势和资金变化情况。

③ 深入实地,查阅客户有关报表和账簿,调查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了解客户主要产品生产、销售及盈亏情况,判断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资金结构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④ 与客户交谈,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情况,分析客户经营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深入现场,了解客户经营情况。

⑤ 评定即期信用等级。利用调查了解、掌握的资料和有关指标,对借款人即期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⑥ 测算本笔贷款的贷款风险度。

(3)调查结论

调查人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将收集到的大量资料、信息进行分析与研究,形成客观、实际、公正的结论。形成调查报告,填写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连同借款申请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贷款审查部门查。

3.贷款审查

(1)贷款审查部门审查

n 贷款审查部门收到贷款调查部门(调查人)提交的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n 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n 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

n 调查部门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n 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

n 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n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规;

n 借款人信用总量和各分项信用余额是否控制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各分项授信额度内;客户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贷款安全的潜在影响;

n 对按规定应实施法律审查的,提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2)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

信贷审查委员会根据国家金融法规、货币政策和本行经营方针,对贷款审查部门报送的信贷业务审查,对超过权限的业务,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后经有权人签字,报上级行审议

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否决的项目,有权签批人不得签批同意贷款。

4、贷款审批

(1)审批人的职责

n 在贷款调查、审查部门和贷款审查委员会提出明确调查、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和权限进行审批,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及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n 对上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及有关事项履行审查职责。

n 对超过本部门、本行审批权限的,及时上报主管行长、行长及上级行审批。

(2)贷款审批权限

n 各一级(直属)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按照当年总行法人授权通知的规定办理。

n 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可以向辖内二级分行及其行长、本行副行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转授权。

n 严禁化整为零、超权限发放贷款。对同一客户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如与前面贷款发放日在30个自然日内的,视为同一笔贷款,按照单笔贷款审批权限审批。但对AA级(含)以上客户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的收回再贷、借新还旧和A(含A 、A、A-)级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的收回再贷、借新还旧,可不受30个自然日内多笔贷款相加计算为一笔的限制。

5.签订合同

如银行进行调查和审批后认为可行,借款人需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

6.落实担保

如需担保,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还需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并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银行等手续。

7.贷款获取

借款人办妥发放贷款前的有关手续,借款合同即生效,银行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可按照合同规定用途支用贷款。

8.贷款发放和收回

(1)贷款行对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要及时办妥贷款发放手续。属于保证贷款的,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属于抵押、质押贷款的,与抵押人、出质人签订抵(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通知借款人填写借款借据,办理提款手续。

(2)贷款到期前,借款人将所需资金存入存款账户,开具支票归还贷款本息。

(3)贷款行在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提示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

(4)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主动还款的,贷款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划收。账户中资金不足的,贷款行要及时进行催收。

(七)展期与借新还旧

1.贷款展期的基本规定

(1)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2)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4)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展期按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审查,根据单笔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或转授权权限审批。

2.贷款展期需注意的问题

(1)办理担保贷款展期时,属于保证贷款的,必须取得保证人出具的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属于抵(质)押贷款的,必须到原抵(质)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展期协议书。

(2)办理抵(质)押贷款展期时,原已办理保险的,要注意抵(质)押物的保险是否到期,如已到期或将在贷款展期期限内到期,应要求借款人重新办理抵(质)押物的保险,保险期限要长于贷款展期期限。

3.贷款借新还旧的条件

(1)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客户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贷款担保有效;

属于周转性贷款。

(2)为了保全信贷资产,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也可以办理借新还旧。

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法律上的缺陷,银行信贷资产面临现实或潜在风险,需要通过借新还旧予以补正;

通过借新还旧能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使高风险担保方式贷款转化为低风险担保方式贷款;

通过借新还旧能收回一部分贷款本金或欠息,并确保新发生的贷款利息按时支付;

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合理分割原企业债务,需要办理借新还旧,重新落实债权。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无贷款卡(证)的企业;

未进行营业执照年检的企业;

不能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企业;

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

处于诉讼或执行程序的贷款;

被银行列入恶意欠息客户名单的企业或被人民银行通报的欠息企业;

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

4.贷款借新还旧的管理要求

(1)锁定贷款借新还旧余额,逐步压缩;

(2)为保全信贷资产而办理贷款借新还旧,其中原已属于不良贷款的,仍按不良贷款进行统计、监测和管理;

(3)除了为保全信贷资产外,对一户企业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客户的借新还旧贷款余额;

(4)借新还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原贷款期限。对为保全信贷资产而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贷款期限应从严掌握,以利于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5)对BBB级(含)以上客户贷款借新还旧的审批权,按单笔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或转授权权限执行。对BB级(含)以下客户办理借新还旧贷款须报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对其中能压缩贷款余额10%以上的,可转授权二级分行审批。

5.办理贷款借新还旧需注意的问题业金

(1)如实填写贷款真实用途;

(2)根据防范风险的原则落实担保措施。原贷款为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贷款的,要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新的担保方式的风险不能高于原担保方式。对原贷款没有担保或担保无效、抵(质)押物价值不足以抵偿贷款本息、保证人保证能力不足的贷款,要补办、补足或更换担保;

(3)办理贷款借新还旧后如原借款合同下仍有欠息,要在借新还旧合同中明确,借款人应对原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利息继续履行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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