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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八厘是什么意思(年利率17合法吗)

利率八厘是什么意思(年利率17合法吗)

民间借贷中的“8%年息”是8%还是0.8%?

[案件要点]

对合同的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聚会]

原告:桂光武。

委托代理人:桂,原告之父。

被告:群顺公司。

委托代理人:蒋忠信、王涛,律师。

[基本情况]

2017年之前,刘振曾通过其父亲桂郑可向桂光武借款。

2017年2月,经桂光武同意,刘振将欠桂光武的贷款本息共计13万元借给群顺公司。

2017年2月9日,顺公司向桂光武出具了编号为3772489的收据一式三份。收据上写着“年利率8%”。

2018年5月21日起,顺公司先后偿还桂光武借款8笔,共计10万元。

因群顺公司未能在2020年11月19日后还款,桂光武向F县人民法院起诉。

[答辩和辩护意见]

广武起诉:群顺公司同意其“月息8%”的贷款利率,应按照月息8计算,要求群顺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3494元,利息5344元,本息合计88838元。

群顺公司辩称,桂光武持有的收据字迹不清,但收据存根联和记账联显示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故应按年利率0.8%计算。群顺公司尚欠借款本息31328元,故请求依法判决。

顺公司代理人认为,借款借据上明确写明“年利率8%”,即年利率为0.8%。桂光武主张月息按8计算,没有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年息8厘”表示的年利率是多少?

试用地点

[审判过程]

广武就其主张、事实及理由,列举了一张日期为2016年2月9日、金额为13万元的收据,用以证明群顺公司于2016年2月9日借款13万元,约定月息8%的事实。

根据群顺公司的质证,桂光武提交的收条字迹模糊,借款时间和利率应以群顺公司持有的记账本和存根联为准。

根据顺公司辩称的事实和理由,引用了日期为2017年2月9日、金额为13万元、编号为3772489的收据记账联1份、存根联1份。

广武质证认为,群顺公司提交的收据记账、存根联不真实。

经法院审查,桂光武提交的“收条”是一式三份的第二份收条,即“收条”。这张收据上字迹模糊不清,其中“8%”和签名日期“2016年2月9日”都是用圆珠笔描述的。

经仔细辨认,这张收据右上方隐约可见“72489”的数字,与群顺公司提交的收据存根和记账单上的数字“3772489”的后五位一致。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桂光武持有的收据第二联与群顺公司持有的收据第一、三联为同一张收据的复印件,内容应当相同。

由于群顺公司持有的收条上下内容清晰,无修改痕迹,应认定桂光武的收条内容为:借款金额“13万元”,借款日期“2017年2月9日”,利率“年利率8%”。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刘振在桂光武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借款本息借给群顺公司,且由于群顺公司向桂光武出具了借款凭证,双方建立了借款关系。

按照银行业一般的计息规则,月利率用“”表示,年利率用“%”表示。自古以来就知道贷款利率是用“分”或“百分比”来表示的。

民间借贷活动中通常所说的“利息二分法”,一般指的是月利率,即每元的月利息为0.02元,即月利率为“2%”,换算成银行标准就是“20”。

但如果把年利率一分为二,按照银行规定应该是“20%”,也就是说每年的int

再比如,如果月利率是20,这个应该是没有争议的,然后换算成人利率是年利率24% (20 12),此时的年利率24%就是俗称的2.4%,而不是24%或者24%。

以此计算,8%的年利率应该是8%,而不是0.8%。

此外,商务印书馆2012年6月出版的第六版《现代汉语词典》中“分”的含义如下:“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

《现代汉语词典》

“李”的意思是:“利率单位,年利率1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1厘是每月千分之一”。”

《现代汉语词典》

103010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约定利率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

根据上述规定,对“年利率8%”的理解应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故应按年利率“8%”认定。

顺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年息8%”应为

按照“0.8%”计算的理由,与民间借贷活动中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桂广武的代理人认为应当按照“月息8厘”计算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亦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皖0421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群顺公司偿还桂广武借款50430.98元。

【裁判文书】

(2021)皖0421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评析】

从原告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来看,其显然也是认为“年息8厘”应当按照年利率0.8%计算。

只不过由于其认为该利率明显过低,不合常理,故才罔顾事实将收据上明确记载的“年息8厘”硬说成是“月息8厘”。

原被告双方代理人都想当然的认为,既然“月息8厘”是月利率8‰,那么“年息8厘”当然只能是年利率0.8%。

殊不知,我国民间借贷所称的利率“分”与“厘”是有其特定涵义的,系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出具收据并出庭作证的群顺公司财务人员刘娟对此也应当是心知肚明的。

《现代汉语词典》《新华字典》等辞书已对该民间约定俗成的涵义作了明确的注释。

但不独本案代理人如此,当笔者将这个问题拿出来在多个律师和法官的微信群中讨论时,亦有不少律师和法官也认为“年息8厘”就是年利率0.8%。

▼ 【庭内】法官问答截图

【庭内】是专属法院人的社区群

▼ 寿县生活网

当事人在借条上约定的利率是“年息1分5厘”,被告主张按照年利率1.5%计算,法官也认为理当如此,遂经调解达成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6个月的利息2000元的协议。

▼ 石狮法院

当事人仅约定“利息两分”,原告主张按“月息两分”计算,被告主张按“年息两分”计算,法官则以约定不明为由,调解按照年利率6%计算,达成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一年利息3000元的协议。

案例一中,法官显然未能正确理解“年息1分5厘”的年利率究竟是多少;案例二中,法官应当在月息和年息中择一适用,之所以按照年利率6%计算,其根本原因也是因为没有正确理解“年息两分”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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