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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无房有购房资格吗(他处无房的认定)

离婚后一方无房有购房资格吗(他处无房的认定)

2021年1月,王冬和妻子准备协议离婚。他们协商一致,家里所有的三套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家里的现金归王冬所有。为了离婚后尽快有自己的小窝,王东通过房产中介看了近10套房子后,最终确定了浦东新区的一套二手房。

2021年1月17日,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王栋与卖方张西女士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西将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某处的房屋过户给王栋,总房款259万元。

当天,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2021年3月10日前王冬办理离婚手续后,买卖双方于3月15日前再次办理网签手续,即重新签订网签买卖合同,更新王冬购房登记信息为离婚人员。三天后,王栋向张西支付了158万元的首付款。2021年3月3日,王冬办理了离婚手续。

就在双方准备按照约定办理网签手续时,意外发生了。2021年1月22日,上海市房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婚的,自离婚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一方购买商品房的,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离婚前家庭总人数计算。新政策实施后,由于王冬离婚前家有三套房,离婚后王冬不再有购房资格。

因新政策出台失去购房资格后,王冬多次与卖方张西协商,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但被张西拒绝。

离婚后无房的董能拿回已付的房款吗?

王栋和张西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时王冬具备购房资格的事实,只会影响合同的具体履行,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

沪《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将于2021年1月22日生效。根据《意见》第三条规定,王栋不再具备购房资格,合同不能再履行。

103010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的处理: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且不属于商业风险。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重新谈判;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属于法定解除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王东需要离婚才能买房。后来由于新政策的出台,他买不到房子了。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没有过错,只应承担自己的损失。

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西应向王冬返还购房款158万元。

王冬离婚后虽然没有房子,但按照政策,三年内没有资格买房。三年期满后,才能重新获得购房资格。上述《民法典》政策的出台,原本是为了抑制假离婚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坚持留房不炒的立场。但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离了婚的人收拾干净房子的误伤,给他们的首套房资格带来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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