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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段某骗贷罪(24人套路贷判决书)

兰州段某骗贷罪(24人套路贷判决书)

近日,古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马某等7人骗取贷款一案。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与马某某系父子关系。马是无为公司A的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是武威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蔡某某系武威B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佳系武威B公司财务人员。被告人陈嘉、张毅、陈毅系武威B公司员工。2016年至2017年底,被告人马某以武威A公司名义向农村商业银行借款2000万元,到期后无力偿还。被告人马某某与农村商业银行协商后,以被告人马某名义借款2000万元,归还武威公司a到期借款,后被告人马某向农村商业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农村商业银行向被告人马某发放贷款2000万元后,被告人马某未按双方约定偿还到期贷款,而是将1000万元用于偿还其他银行贷款,提取30万元后偿还他人债务。农商行报案后,侦查机关冻结了被告人马某用于转贷的个人银行账户内的970万元,被告人马某将该970万元退还农商行。2017年,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以武威B公司名义向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两家农村商业银行联合向该公司发放公司贷款。在此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及被告人、张毅伪造了该商业综合楼的房产证作为抵押。被告人马某指使被告人张甲编造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购销合同,指使被告人蔡某某、陈毅伪造虚假的购销合同等借款资料。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也以个人名义作出担保。两家农村商业银行委派工作人员现场查验抵押物时,马某某、马某指使张甲向银行检查人员提交虚假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并指使、张毅、蔡某某在借款合同、抵押物确认函等借款文件上签字确认。两家农村商业银行分别向该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和2000万元。截至案发,被告人马某某实际控制的武威B公司尚欠两家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共计32583943.82元。

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以骗取贷款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庭审中,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紧紧围绕被告人事实和罪名进行举证和质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发表了意见。被告做了最后陈述。由于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该案的公开审理,充分表明了古浪县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遏制骗取贷款犯罪,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确保县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态度和决心。下一步,古浪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企刑事案件,严厉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的犯罪活动,提高市场主体防范和风险管理意识,进一步为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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