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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不能倒闭破产了(企业破产保险)

保险公司能不能倒闭破产了(企业破产保险)

2022年6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批复》,正式宣告易安财险破产,这也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第一例保险公司宣告破产。

可能很多人会说,保险公司不是很安全的吗?是不会破产的吗?怎么还破产了呢?我们今天就深入地来扒一扒背后的原因。

一、从保险法的规定来分析保险公司是会破产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个观念:保险公司是企业,既然是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下,会出现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破产的情况,保险公司如果遇到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情况也是会破产的,也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执行的。所以,保险公司是会破产的,不管是寿险公司还是财险公司,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明确。这次易安财险破产的原因就是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可能有人会说,之前跟我推销保险的某某业务员说,人寿保险公司是最安全的,是不会倒闭破产的,还列举出了《保险法》的规定,即使保险公司出事了,我买的保单合同权益也不会受影响的。那我们就从源头来看看这样的说法究竟如何。保险按照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是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是人寿保险公司(简称寿险公司),寿险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为什么要介绍以上的内容呢?因为《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破产保护机制是不一样的。我们来看《保险法》第89条、90条、91条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解释:本条是对保险公司解散的有关规定,但对人寿保险公司做了特别的约定,也就是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现,不能随便解散,也就是财险公司可以解散,但寿险公司不能随便解散。什么叫解散呢?

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因为法定原因或者出现法定事由,经保险监督机构批准,结束营业活动、停止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本条明确了保险公司解散的情形,规定了解散的基本程序。)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解释:本条是对保险公司的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规定。说明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那什么叫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呢?

重整:即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在审判机关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

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保险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分配。)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解释:本条规定首先明确了寿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但对持有该破产公司的合同权益进行了保护,也就是合同权益要转让给其他寿险公司,如果没有公司接管,那就由监管机构指定接管,这真的是对寿险客户最大的兜底保护了,对客户来说是一个定心丸,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

因为人寿保单是以长期为主,多半具有储蓄和投资功能,人寿保单往往是人生或者家庭中长期理财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能还具有养老的性质。因此,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破产时,对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救济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强化公众对商业保险制度的信心。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因为人寿保险是特殊的产品,保的是人的生老病死伤残,关系到一个人为孩子准备的教育金、给自己晚年准备的养老金以及一旦罹患疾病时的疾病准备金等。大部分产品保障期限长、对人一生的作用非常大。如果保险公司破产的话,对客户甚至对社会的稳定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再加上保险在中国真正发展的时间也就从改革开放到现在仅40多年,所以国家通过法律和相关法规,对保险有很多安全防线来把控,目的就是保护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

在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已经难以为继,资产也无法维持其对保险客户的负债承诺,因此有必要通过第三方的力量来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为此,《保险法》规定,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的转移本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总结一下就是:保险公司是会破产的,其中财险公司若破产是按照正常的破产流程执行。但寿险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况下,保险法会有保护机制,那就是:

1.破产公司被其他寿险公司或指定的寿险公司接管。

2.客户持有的破产公司的寿险产品合同及相关权益一同转让给接管的公司,并且合同权益不变。

还需要提醒一下:这里边的寿险产品,既包括寿险公司推出的寿险产品,也包括财险公司财险公司推出的寿险产品。

二、如果寿险公司出现重大问题,国家是如何操作的?

有朋友会问,既然保险法对寿险公司的破产会有保护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某家寿险公司陷入破产的边缘,如何启动这个保护机制,如何操作呢?

首先:中国保险保障基金会接管这家保险公司。

科普一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

2008年9月16日保监会公告称,根据保监会、财政部、央行2008年9月11日联合发布实施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保险保障基金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2.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通俗的来讲就是,当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宣布破产时,保险保障基金来兜底,它会向保单持有人和受让人(新公司)提供救济。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统管天量资金但却默默无闻的保险保障基金,堪称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有了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就可以做到“破产却不完蛋”,守住广大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其实是行业监管的底线思维。

其次:监管部门会对问题保险公司进行整改、调整。

最后:监管部门会将改造好的公司股权挂牌卖出,曾经的问题公司“绝境重生”。

典型案例:新华人寿

2007年5月24日,保险保障基金出资近28亿以市场价收购新华人寿问题股东的股权并不断增持,在不到两年后(按照规定:接管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年)的2009年11月19日,将所持有的新华人寿38.815%的股份作价约40亿,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获利12亿!此后,新华人寿开启了国资背景+上市险企的涅槃之路…保险保障基础出手接管,让新华由“危”转“机”,为后续腾飞奠定基础,并且保险保障基金也在其中获利不菲,真可谓双赢。

除了接管新华人寿,目前保险保障基金接管过的公司还有:

中华联合:2012年,保险保障基金注资了60亿,共计接管其91.49%的股份,2018年1月,保险保障基金完全退出中华联合,整体获利84亿。

安邦集团:2018年保险保障基金累计向安邦集团注资了608.04亿元,可以说是动用了近一半的保险保障基金,持股比例达98.23%。2019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再次发布消息:批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家保险集团”),注册资本203.6亿元人民币。这次是直接摘牌重组了,安邦成了“大家”,保险保障基金一次性接管了4家保险机构和2家信托机构,可谓力度空前。由此可见保险保障基金总是临危受命,始终在挽救受困企业,扶持临危产业的路上。

三、某集团破产,会让所控股或参股的人寿保险公司破产吗?

可能有的朋友还会问这样的问题,如果保险公司的股东或所属的集团暴雷或者破产的话,比如:有些保险公司的股东或者所属的集团是房地产的,现在有些房地产企业出现暴雷、负债杠杆过高、资不抵债等情况,会不会影响到其控股或参股的人寿保险公司吗?我买的保单会受损失吗?具体处置措施如下:

1.如果某集团破产,某集团大概率会将其控股或参股的人寿保险公司的股权卖掉,引入新的公司股东。在这种情况下,人寿保险公司可能会改个名字,但是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原有保险合同的权益都会受到保障。

2.保险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监管部门会组织进行接管、或者指定其他公司承接原来业务,原有保险合同的权益也会受到保障,出现客户受损的概率会极低。

四、寿险公司被接管后,客户买的保险产品是否会受影响?

1、保险公司被接管的影响:保险公司被接管以及更名并不影响客户权益。《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了: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客户手中的保单,就是保险公司的债务,以安邦保险集团为例,大家保险集团将依法受让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安邦资管股权,并设立大家财险,依法受让安邦财险的部分保险业务、资产和负债。安邦集团将做好存量保单兑付工作,全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及各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重组完成后,安邦集团将不开展新的保险业务。

大家保险集团强调,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安邦资管的更名不会导致公司法律主体的变更,签订的各类合同、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等不会因公司名称的变更而发生变化,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2、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影响: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21条显示,一旦保险公司破产,则需要有接手的保险公司来承接破产公司的客户,并由保险保障基金协助。

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保险公司可以破产,但保险不会打水漂“。

但现实情况则是,很少有险企愿意接管破产险企的保单,因为既是成本问题,又是公司定位问题。所以,一般是由保险保障基金指定接管单位。

另外,《保险法》第一百条中也规定,“保险公司宣布破产时,保险保障基金需要发挥其救助作用。放在第一位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从消费者角度看,保险公司破产,有损失是难免的。

毕竟“在保险公司清算资产不满足偿付寿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单为个人的,保险保障基金救助金额为保单价值的90% ;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为保单价值的80%“。

五、客户需要担心吗?

虽然法律上可以破产,但客户其实不需要有过多的担心,因为放眼全球,中国保险业的监管非常的严格,尤其在2018年银保监会成立后,监管政策越来越严,监管力度越来越强!这让在中国大陆境内经营的保险公司相对来说非常的安全,保险公司破产概率极低。

监管越来越严格:“保险姓保、监管姓监”,“让监管长牙齿”!

监管手段:警告、整顿、停止新业务、派驻小组、接管、清算等。

监管政策:实施偿二代监管规则,预测期间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的,保险公司应在压力测试报告中详细说明拟采取的管理措施及实施计划,并提供管理措施实施后的偿付能力预测果。

对出现上述情况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等措施,并可向保险公司了解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如果预测会计年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100%或者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50%,保险公司应在压力测试报告中说明拟采取的偿付能力改善措施。

另外,保险法在第138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更加严格的举措,在公司治理方面,加大对股东监管力度。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和财务Ⅱ类和财务Ⅰ类等四个类型,分别提出不同的监管要求。

六、最后的建议

针对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保险公司是会破产的,但寿险公司有破产保护机制,在中国保险业强监管的背景下,寿险公司的安全性非常高,破产概率极低。如果要买保险的话,这边给大家一点建议:选择保险产品,不但要注重产品的保障责任、综合性价比,还要看公司的经营是否稳健、净利润、偿付能力、监管的风险综合评级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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