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不实行外汇管制,对境外投资没有最低要求或任何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或汇出资本,转换和汇出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和股息。
香港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境外法团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香港设立的公司必须制备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上市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备案。私人公司可不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备案,但必须妥善保存会计账簿和记录。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须连同年度利得税报税表(小型法团除外)提交香港税务局。
纳税主体
课税基础
税率
利得税一般税率为16.5%(法团)/ 15%(法团以外的人士)。两级制利得税率8.25%适用于法团首200万港元应评税利润,其后的应评税利润则按16.5%征税。至于非法团,两级制利得税率相应为7.5%及15%。
为防止集团企业滥用该制度,关联企业之间只可提名一家企业受惠。
若合伙业务由企业合伙人和非企业合伙人组成,首200万港元的应评税利润将按照相关的利润分配比例分摊予企业合伙人及非企业合伙人,并按较低的7.5%(非企业合伙人)或8.25%(企业合伙人)税率徵收利得税。
股息
股息一般不须课税。股东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收取的股息免征税; 从境外公司获得的股息属于源自境外的收入,亦不须课税。
资本利得
香港不对资本利得征税。但如根据事实和实际情况判断,处置资产实质上有贸易的性质,则其收益应缴纳利得税。
很多卖家所开的香港公司,大部分都在香港没有实际经营(比如,未设立办事处、招聘员工),理论上无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除在香港的经营业务收益外,还有一些与正常经营业务有一定联系的收入,将视同源于香港的收入,需在香港征税。
设立香港公司有很多优势,当然也有风险,比如国内个人投资的香港贸易公司,无法做境外投资备案和外汇登记,无法正常分红回来,国内企业投资的香港公司,也有可能因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内,被国内税局认定为国内税收居民的风险,相关风险,应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