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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2020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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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计划》对试点网点机构备案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1.区分为单一省级区域管理和全国管理

根据经营范围,网贷机构分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和全国经营。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是指网上贷款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同)经营场所和新匹配业务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必须保持在同一省(省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区域。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由网贷机构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及日常监管。

国家经营机构是指任何贷款人或借款人、网上贷款机构和网上贷款机构的注册地不在同一省级。拟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网上贷款机构,应当由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当地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并向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备案意见。网贷机构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评估后,备案登记,负责日常监管。

2.风险准备金和补偿金需要计提

一般风险准备金和补偿金方面,区域经营和全国经营按照不同的缴纳比例开设专门账户进行缴纳。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匹配业务余额1%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全国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匹配业务余额3%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而网贷机构应在12个月内补足其股票业务的一般风险准备金。

除了风险储备外,网上贷款机构还需要计算借款人的风险补偿。单个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每个借款人贷款项目金额的3%计算借款人的风险补偿。国家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每个借款人贷款项目金额的6%计算借款人的风险补偿。贷款人的风险补偿用于部分弥补借款人的本金损失。

风险准备金和补偿金需要在存款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项账户管理。网上贷款机构不得挪用或者混合贷款人的风险补偿,也不得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宣传或者变相宣传保本保息。

3、网上贷款机构股东资格审查严格

该计划对法人和高管的资格审查也趋于严格。要求法人股东连续经营5年以上,3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股权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同时,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备案平台。

自然人股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受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两次以上,个人或配偶负有大量债务,直接或间接通过关联方控制网上贷款机构,违反社会道德,自然人造成不良影响不得作为网上贷款机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投资者适宜性原则

在线贷款机构应当明确对贷款人进行投资者风险教育,并设定自然人贷款人的限额。自然人贷款人在同一网上贷款机构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不同网上贷款机构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

自然人贷款人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贷款总余额超过5万元的,网上贷款机构应要求提供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超过50万元,或近三年年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近三年年年收入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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