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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兰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首套房贷款额度:借款人所购首套房为初次交易商品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80%;借款人所购首套房为初次交易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80%;所购首套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80%;所购首套房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8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为首套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二套房贷款额度:借款人所购二套房为初次交易商品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所购二套房为初次交易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所购二套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所购二套房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为二套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上述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最高贷款额度,且同时不得超过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兰州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兰州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高于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已婚家庭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单身职工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或抵押房屋评估价的一定比例:     

在城关区(高新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含经济区)限购区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具体如下:    

1.缴存职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房申请首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评估价的30%,贷款金额不高于70%;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评估价的20%,贷款金额不高于80%。    

2.缴存职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房申请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评估价的50%,贷款金额不高于50%;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评估价的20%,贷款金额不高于80%。    

三、不得高于按还款能力测算的贷款额度:职工家庭月供支出与收入比统一按不超过50%计算。    

四、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补缴后的余额予以认定。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剩余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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