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为:
1.特殊生存基金:如果支付期限为3年或5年,被保险人0-30岁投保的,特殊生存基金将在第5、6个保单日按年保费的50%支付。被保险人31-65岁投保的,应当按照年保费的25%分别向第5、6份保单支付特殊生存金。被保险人为10年的,被保险人0-30岁投保的,应当在第5、6、10、11个保单日每年缴纳50%的保费。被保险人31-65岁投保的,应当在第5、6、10、11个保单日按年保费的25%支付特殊生存金
2、生存金:自第7个保单日至终身,每年给付30%保额 。
3.寿金:在合同约定的年龄(60、65、70岁三选一)生存,已缴保费100%支付。
4.死亡保险金:不幸在领取寿金前死亡,支付保费和现金价值较大的;领取寿金后死亡,支付现金价值。
5.养老金:从被保险人年满65岁或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至终身,每年额外支付30%的保额。
保险免责:
1.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和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照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照驾驶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