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理财
财富从此刻开始!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在责任范围内,出了交通事故购买的团体意外险可以予以理赔,交通事故认定为全责,只要交通意外在团意险包含的责任范围内可以对意外医疗费用申请理赔,若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您的伤残的话,您还可以进行伤残理赔的。同时还要考虑这个团体意外险是否限定一定的范围出险,比如要求在工作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如果不属于这两种情况,而是在其它时间段内出现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不会给与理赔。拓展资料: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的保险。2、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除一般应保管好保险合同、履行好如实告知义务、索赔注意单证齐全等各种保险常规知识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点:一是投保团意险前后应采用适当方式向员工明确宣示。经常听见有人说,人死了,残废了,钱还有什么用?但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人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后,解决问题的焦点恰恰集中在钱赔多少的事情上。因此明确进行这是增进职工福利的宣示,是必要和合适的,体现了管理层对员工的关怀和爱护。二是需提供投保员工人数、职业或工种、保额需求或费用预算等信息;需填写投保书、提供员工清单、通过现金或支票缴费;三是投保后被保险员工人数或工种发生变化,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合同批改处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四是要明确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该保险金按法定继承程序分割。明确指定受益人,可以减少事后处理的精力。投保后,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公司。男子购买航空意外险后制造空难,保险公司:不赔!2002年,北京的张某林在多家航空公司为自己总共投保了7份航空意外险,同年5月,他乘坐中国北方航空公司航班从北京返回大连,航班途中在大连海域发生空难,机上包括张某林和机组成员在内的112人遇难。事后,张某林家属向各家保险公司索赔共140万元的巨额保险金,但6家保险公司都向张某林的母亲送达了《拒赔通知书》,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此案涉事范围巨大,引起了中央层面的重视,国务院特成立“5.7”空难处理领导小组对空难的经过进行全面调查,经调查,这场空难竟是由张某林自己纵火,却让全飞机的人共同遇难的恶性事件!

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张某林投保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予赔偿。之后其母亲再度上诉,但法院仍然驳回了其请求,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意外伤害险住院如何赔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具体详情如下所示中国人寿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被保险人意外残疾、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等。在意外伤害保险期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以下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中国人寿意外伤害险的免赔条款:一、椎间盘突出症。二、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五、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理赔方法如下1.联系当初销售你意外险的代理人,他会告诉你理赔程序的所需单据。2.如果联系不上,拨打中国人寿客服95519转人工服务后,理赔报案。3.切勿遗失医院所开所有单据,意外险是报销制,没有单据不能理赔的拓展资料:意外险:1.意外医疗:因为意外产生的门诊或者住院,对费用进行报销;2.意外伤害:因为意外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才能赔付。首先你看你买了意外医疗没有。如果有,提交你的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发票原件、费用清单(住院才有)、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其他小事情工作单位或者居委会出)、你名字开户的存折或者卡。就可以了。案例解析:2001年6月6日,某市公安分局为其在职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约定投保单位每一在职职工主保险额为2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额为1万元。2002年2月23日,被保险人谢某在一酒店因意外情况导致颅脑严重损伤,24日被送往医院抢救,3月22日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此后,谢某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在被保险人住院病史中,现病史一栏记录有“患者约10小时前酒后摔伤头部”,供述人为徐某,并注明较可靠,另外在该院的出院小结中也再次记录“患者因酒后摔倒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保险公司遂以被保险人属酒后摔倒所致事故,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作拒赔处理,受益人对此不服,诉诸于法院。在寿险理赔实务中,很多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医疗记载是理赔决定的惟一依据,但由于医疗记载的特殊性,特别是病历中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在实务处理和保险纠纷诉讼中颇具争议,在此,笔者试从证据规则角度出发,通过一则典型的保险纠纷诉讼案例,发表个人见解。双方意见原告(受益人)对条款没有异议,只是认为该病史中关于现病史的陈述并非谢某本人亲自所述,而是由别人传闻再转述,认定不能作为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病史中关于被保险人酒后摔倒的描述虽来自于他人转述,但当时情况是被保险人被送至医院时,已昏迷不醒,所以要求其入院时向医生口述病情显然是不现实的,且医生在病史记录时特别注明,病史来源较可靠;另一方面,在医院的所有记录中都写明酒后摔倒所致外伤,因此被告认为医院的记录虽然是转述而来,但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判断,医院的记录是真实、客观的,能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所以证据具有证明力,被保险人情况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

赞(0)

评论 抢沙发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

理财,财富从此刻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