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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形式有哪些

税收优惠形式有哪些

税收优惠的形式有哪些(一)减税

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

税收减征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税。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

免税与起征点也不同,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为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四)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曾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流转税超税负返还,即先根据统一的流转税法规对其征税,然后再返还其在新流转税制下的税负超过原流转税制下税负的差额。

(明税律师)1.地方园区有限公司返税政策

这个政策是对于增值税高的一些企业出台的普惠性政策。国家为了鼓励一些西部大开发地区和新兴振兴城市发展,允许他们总部经济招商,促进地方发展和企业减轻自身压力,就是企业线上注册式入驻到园区,不用改变经营地址和经营结构等。当月正常纳税,次月当地财政局返还地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存部分的70%-90%税额到企业账户。

比如企业当月纳税一百万,次月就能收到28万左右的奖励到对公账户。

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这个政策是对于企业缺成本票、企业所得税、个税、分红税高出台的普惠政策。还能开具1个点或3个点的增值税专票。核定过后只需缴纳1%增值税、0.06%附加税、0.5%-2.16%的个税这三个税种即可完税,综合税负不超过4%。

比如100万的业务,只需缴纳1.99万即可完税,节税效果明显。(call:173-2345-6554)

3.自然人代开政策

这个政策是对于企业或自然人无法获得发票的普惠性政策。国家知道有的企业做业务或个人与企业发生业务时无法取得发票,允许自然人持合同到税局指定地点开具发票,在地方税收优惠园区进行自然人代开还能进行核定,只用缴纳1.56%的综合税负,自然人年开票额5000万以内。唯一的缺点是只能开普票,而且需要做到三流一致,业务真实才能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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