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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调整势在必行。

9月30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53条,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线,以明确征信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为重点。

《办法》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对信用信息的定义为: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指出,当前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开展的借贷业务合作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互联网平台扮演的角色类似于金融机构获客的场景方。

苏筱芮进一步介绍,第一种合作模式是纯粹广告性质,金融机构在互联网平台上设置广告位,点击进去后是独立的页面,互联网平台不留存用户的数据。第二种合作模式则是涵盖了互联网平台或者是助贷机构的深度参与,会深入到用户个人信息的“腹地”。

此次《办法》进一步明确,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征信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备案。

若违反上述规定,《办法》指出,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即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五条也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若金融机构违反《办法》第五条规定,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并强调从事征信业务需取得合法资质,可有效解决‘无证驾驶’的问题,将原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新兴征信活动纳入法治监管的轨道,促进市场公平,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过渡期方面,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对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了一定的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过渡期内,人民银行将加强对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分步骤推动实现平稳过渡。

“对征信业务全流程进行更为具体的规范,既是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现有征信业法规制度的必要补充,也是《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征信领域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将切实保护征信活动中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办法》定义的征信管理范畴不涉及非商业合作的信息服务。比如,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职责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或企业信息的,以及汽车经销商、房产营销中介等市场机构依法代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信息但并不对客户信息分析处理营利的,不适用该《办法》。

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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