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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意外险

建筑工程意外险

建工意外险是我国发展最早的安全生产类保险,早在1996年就由建筑部牵头在上海、浙江、山东进行试点,1998年《建筑法》正式实施,建工意外险被规定为强制性投保险种,并在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推广。

发展至今,建工意外险虽然不再作为强制性投保险种存在,且同类新险种(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功能和政策上都占据一定优势,但建工意外险依旧凭借多年的成熟发展,占据很大保险市场份额。

近年来,国家多项重点建设工程都曾投保建工意外险,如鹤大高速、京新高速和杭州湾大桥都曾投保建工意外险,总保额千亿级。2017年“广东保险业十大影响力理赔案例”评选高度评价建工意外险“理赔效率高”、“减少事故对企业生产影响”。因此,客观分析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重视建工意外险保险特点与保险功能,十分必要。

建工意外险

依旧拥有较大保险市场份额原因

在此前发布的安全生产类保险文章中,曾对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大险种,在保险功能、特点、政策发展等角度进行过专门介绍。客观来说,后两者在综合比较上是优于建工意外险的,但为何从市场实务角度,建工意外险依旧占有较大保险市场份额?

市场原因

随着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发展,建工意外险的市场业务必然会受到影响。但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持续保持不断发展扩大的趋势,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也在随之扩大。即虽然分蛋糕的人多了,但蛋糕本身也在变大,因此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部分冲击。

政策原因

众所周知,我国保险产品的市场发展受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安全生产类保险的发展更是如此。建工意外险的早期发展受政策推动影响很大,自1998年《建筑法》将其正式规定为强制性投保险种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应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地方落实。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比较空白、保障力量较为薄弱的背景下,建工意外险的推广应用与迅速普及占有很大优势。

尽管工伤保险正式实施后,建工意外险受到不小影响,加之2011年《建筑法》修改,建工意外险不再作为强制险出现,但各地方政策落实缓慢,相关文件并未作相应修订,在执行上建工意外险依旧被视为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

而反观当下的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两者虽然在综合保险功能上占据优势,且在政策上被大力推进,但一方面,当下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并非一片空白,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出现与推广,更多是优化与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因此其发展速度较建工意外险略有不如;另一方面,两者发展时间较短,大众缺乏对其认知了解,加之,建工意外险的政策红利余韵绵长,很多地方在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时,依旧只认建工意外险。综合因素影响下,建工意外险依旧占据较大保险市场份额。

建工意外险

保险特点与保险价值

综上,了解建工意外险的保险特点,挖掘其实务保险价值依旧十分必要。

保险特点

建筑施工具有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因此建工意外险通常采用不记名投保方式,保费较低,2018年成都建工意外险的保费收取仅为工程造价的0.06%。

建工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不只局限于工作期间,还包括被保险人因工外出期间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建工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的保障补偿关系,即当出现保险期限内与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领取双份补偿。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分为意外医疗与意外伤害(伤残死亡),相应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疗费用、伤残保险金或死亡保证金。需要注意的是,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属于责任赔偿,应归为财险范畴;而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属人身保险范畴,因此不予以赔偿。

功能作用

1.风险补偿作用

当意外事故发生后,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建工意外险能够发挥意外医疗补偿和意外伤害补偿的保险补偿作用。具体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和死亡保证金,通过这些保险补偿,缓解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与经济损失。

2.保障制度完善作用

在建工意外险发展初期,它有效的为各类建筑施工活动提供风险保障力量,而后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式执行,虽然其不再作为强制险存在,但由于工伤保险的事故补偿能力有限,建工意外险又作为一种保障力量补充,完善着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即便在当下,由于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展时间较短,尚不完全成熟,建工意外险也发挥着重要的制度补充完善作用。

从市场实务角度来看,目前建工意外险依旧有着很大的市场空间,虽然在政策趋势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普及势在必行,但受包括地方政策落实、保险市场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建工意外险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力量依旧十分重要,因此,其保险功能特点与保险价值依旧不容忽视。

工地上意外险怎么赔偿?一、工地上的意外险怎么赔偿

(一)当被保险人因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联系,被保险人的亲属可根据保单上全国统一的保险公司电话号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若亲属有之前购买保险时的业务员的电话号码,可以提前进行咨询。

(二)被保险人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报案之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会向亲属告知需要的申请材料。一般情况下需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投保时的保单、被保险人意外身故证明、保险受益人的姓名、户籍证明还有证明关系的各种资料等。若亲属对于这些材料不是非常清楚,则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以便及时拿到保险赔偿金。

(三)被保险人亲属将所有的资料上交后,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受理,如果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达不成一致的协议,被保险人的亲属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也可向有关法院提出诉讼。

二、工程意外险怎么投保

工程意外险可以自行前往保险公司投保,或者是通过保险中介公司投保。但是在投保之前一定向保险公司咨询清楚具体险种的具体事项。最后投保人根据工程的需要投保适合的险种即可。工程意外险简称为工程险,且属于财产险的一种,工程险包括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科技工程险等等。安装工程险及建筑工程险的范围较广,包含物质财产包括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以及所有人或者承包人在工程上的其他财产等等。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

(一)死亡给付;

(二)残疾给付;

(三)医疗给付和住院津贴给付;

以上内容就是整理的关于工地上的意外险怎么赔偿相关内容,根据规定工地施工坠落意外险赔偿具体多少需要结合工人受伤情况还有保额来确认的,当事情发生的时候需要及时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进行勘察。工地意外险怎么赔偿标准

建筑工程意外险是一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扩展资料:

意外险理赔:

1、拨打报案电话

理赔服务人员将向您询问出险情况,协助安排救助,告知后续理赔处理流程并指导您拨打报警电话,紧急情况下请您先拨打报警电话。

2、事故勘察和损失确认

在您的协助下,我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必要时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提交索赔材料

请根据我公司书面告知您的索赔须知内容提交索赔所需的全部材料,我公司及时对您提交的索赔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核确认,索赔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您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对索赔材料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我公司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参考资料来源:

建筑工程意外险是必须购买的吗建筑工程意外险是国家强制规定必须购买的,建筑工程意外险是为建筑类团体而设计,提供全面意外风险保障;发生工伤事故,保险公司要进行赔付,必须是中标方的员工,转包方的员工不负责;六级伤残要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上一年的可支配收入计算。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合法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装修施工现场,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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