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大家有时资金周转不过来,向他人借贷是很正常的行为,实践中有些借款合同预先在本金之中扣除利息,俗称为“砍头息”,这相当于借款人尚未开始利用资金,就要先为借款付出代价,使得借款人一开始就不能获得借款的全部金额。
这种做法合法吗,该怎么计算这种借款合同的本金与利息?
《民法典》第十二章专门讲述了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在借款合同中不得事先扣除利息,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也对这种情况做出了规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这种“砍头息”的计算方法显然是被法律禁止的,性质虽然不如高利贷中的“九出十三归”恶劣,但也是行不通的,有失市场公平,属于变相提高利息。
这里也顺便提一下关于高利贷的利息,关于高利贷的法律规定是经过变化的。
原来的是根据24%和36%划分的基准线,大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新的规定,是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36%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本文主要是给大家讲一下,民间借贷是不能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相关案例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搜一下鲁法案例【2022】271。
内容很多,这里就不一一道理,后面会给大家梳理一下合同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