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驾驶意外险(平安驾驶意外险)(A 例)条款包括保什么和不保什么:
1.保什么:
(1)死亡保险:在保证期内,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死亡的,保险公司可以支付死亡保险金,即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死亡前已支付残疾保险金的,死亡保险金应当扣除已支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在担保期间,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人身保险残疾评估标准和代码之一,保险公司应按表格中列出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若第180 治疗未结束的,按当日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并相应缴纳伤残保险金。
(3)医疗保险:在担保期间,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治疗,保险公司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100免赔额后,可报销80%;但累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
2.什么都不保证: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战斗、攻击或谋杀;
(4)被保险人因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六)被保险人未经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造成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运动所造成的意外伤害;
(11)被保险人在上下车过程中,或因驾驶保险单规定的机动车而遭受意外伤害;
(12)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的意外伤害;
(13)被保险人在醉酒或受毒品或控制药物影响期间的意外伤害;
(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时的意外伤害;
(15)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驾驶逃逸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16)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17)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共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18)被保险人因椎间盘突出和突出而支付的医疗费用;
(19)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