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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之计算方法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之计算方法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意外险通常是由施工方买的,需要施工方自付,业主方买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意外险保费可以是按工程价乘以费率,建筑一切险也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工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建筑方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一般保险费是根据施工人数或建筑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三者选一来计算。如,某建筑工程,工期一年,工程总造价1千万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预计用工100人,该工程现参加《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人,

保费:若按人数计算为30*10*100=30000元,

若按工程造价计算为2.5*10*1000=25000元,

若按建筑面积计算为0.125*10*20000=25000元。

如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工程意外伤害身故,则其可获得10万元的赔付。

建工险虽不属于强制保险,但在工程开工前要上好这个保险,否则是不允许开工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这是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旦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1.2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中一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原有残疾后残疾程度大于原有的残疾程度的,本公司按合并后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原有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1.3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流产、分娩;

3) 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4)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5) 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 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国家管制的或者品;

7) 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8)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9)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身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不退还任何费用。

2 合同效力

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建筑工程开工的次日零时起(合同生效时间迟于开工日期的,自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止。

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的,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按工程停顿时间相应顺延。合同中止期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一个月以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加收保险费;若在保险期间届满一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合同终止。

2.3 合同解除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接受合同解除申请。

3 保险费

3.1 保险费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4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4.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调查、检验等费用;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认的,对无法认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4.2 受益人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进行指定或变更;如果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亦可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资料 1)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 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

4)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5) 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6)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意外事故失踪证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7)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资料 1)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 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

3)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4) 医院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5)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本公司会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做出理赔决定后10天内向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会及时通知申请人。

4.5 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5 其他事项

5.1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做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5.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也可以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5.3 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将由本公司以批注或批单形式确认,也可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4 地址变更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5.5 宣告死亡的处理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5.6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款释义

1 指定的生活区域

如无特别约定,指为完成本次施工项目的需要,施工企业为与其建立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统一安排的集体宿舍。

2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之和,手续费占所交保费的25%。

4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的计算公式:保险费×(1-25%)×(当日至保费到期日的剩余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

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7 无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况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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