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包含以下责任:
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首次被确诊为合同约定癌症,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一年后,则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若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同时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首次被确诊为轻症癌症,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一年后,则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治疗后依然生存,按合同约定给付基本保额的20%作为癌症康复保险金,累计最多可以给付五年。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疾病给付所交保险费,非疾病按所交保险费的105%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
满期返还保险金:如果患者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癌症,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可返还所交保费。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国寿防癌险保什么?
国寿防癌险保障利益:
1、癌症确诊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内癌症确诊返还所交保费。
一年后确诊癌症赔付保额100%,合同继续有效。
2、特定癌症:
18岁以上的男性:(前列腺癌、肺癌)额外给付保额的30%。
18岁以上的女性:(乳腺癌、宫颈癌)额外给付保额的30%。
18岁以下的少儿:少儿(白血病、骨癌)额外赔付保额30%。
特定癌症赔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3、轻症癌症:
原位癌、皮肤癌给付保额的30%,最高给付10万,轻症癌症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4、康复保险金:
一旦确诊癌症30日后生存给付保额的20%,如果确诊生存一年后再给付保额20%康复金。
共给付5年,共给付保额金额100%为限。
最高给付以保险金额的100%为限,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若到保险满期时仍符合给付康复金条件,将继续给付康复金,直到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5、豁免保费:
合同生效一年后,发生癌症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6、身故保险金:
18岁前身故给付所交保费或者现金价值。
18岁之后身故给付所交保费的105%或者保单现金价值,癌症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7、满期保险金:
如果到保单满期时未发生合同规定的癌症,给付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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