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质押权在形成条件、履行对象、实现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留置权是债权人基于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而对债务对象执行的法定担保权。质押权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方担保人基于权利和义务合同提前约定的担保债权。以上是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具体区别
1、形成条件不同:质押权以债权债务双方的意思为前提,留置权只要法定程序就形成;
2.不同的履行对象:质押权的履行对象可以是动产或财产权,而留置权的履行对象只能是动产;
3、权利实现不同:质押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到期债务,达到合同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即可主张实现。留置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到期债务,且情形符合留置的法定条件时,债权人才可主张实现。
本文主要写了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