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怎么查?
个人信用的查询方法如下:
1、互联网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全国开通了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服务,网站提供7×24小时服务。市民按照提示进行用户注册,通过身份验证后即可查询;
2、自助查询,个人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到安装有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设备的商业银行网点查询;
3、柜台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全国联网,个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任何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均可现场查询。具体查询地点可访问征信中心网站进行查看。
个人信用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商业银行各类消费信贷开户与还款信息、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信息、移动通信协议用户的缴费信息、部分公用事业费的缴费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典当和租赁、保险营销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信息等。
如何查询个人信誉度
个人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可以通过两个途径。
一是向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或贷款时,银行会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将自己的信用报告拿来看。
二是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各地的征信管理部门查询。
除本人外,只有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和进行贷后管理时才能直接查看用户的信用报告,而且商业银行还必须事先得到用户的书面授权。
扩展资料: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