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包含以下责任:
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首次被确诊为合同约定癌症,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一年后,则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若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同时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首次被确诊为轻症癌症,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一年后,则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治疗后依然生存,按合同约定给付基本保额的20%作为癌症康复保险金,累计最多可以给付五年。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疾病给付所交保险费,非疾病按所交保险费的105%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
满期返还保险金:如果患者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癌症,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可返还所交保费。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国寿防癌险保什么?
国寿防癌险保障利益:
1、癌症确诊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内癌症确诊返还所交保费。
一年后确诊癌症赔付保额100%,合同继续有效。
2、特定癌症:
18岁以上的男性:(前列腺癌、肺癌)额外给付保额的30%。
18岁以上的女性:(乳腺癌、宫颈癌)额外给付保额的30%。
18岁以下的少儿:少儿(白血病、骨癌)额外赔付保额30%。
特定癌症赔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3、轻症癌症:
原位癌、皮肤癌给付保额的30%,最高给付10万,轻症癌症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4、康复保险金:
一旦确诊癌症30日后生存给付保额的20%,如果确诊生存一年后再给付保额20%康复金。
共给付5年,共给付保额金额100%为限。
最高给付以保险金额的100%为限,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若到保险满期时仍符合给付康复金条件,将继续给付康复金,直到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5、豁免保费:
合同生效一年后,发生癌症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6、身故保险金:
18岁前身故给付所交保费或者现金价值。
18岁之后身故给付所交保费的105%或者保单现金价值,癌症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7、满期保险金:
如果到保单满期时未发生合同规定的癌症,给付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人寿防癌险特定有哪些
中保人寿防癌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
第六条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借款
在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后,投保人不得申请借款。
第十一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扩展阅读: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保什么?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保障内容包括:
1.癌症确诊保险金,一年后确诊癌症可赔付基本保额;
2.癌症康复金,确诊后生存每年可给付20%基本保额,最多可给付五年;
3.特定癌症确诊保险金,包括前列腺癌、肺癌、乳腺癌、宫颈癌、白血病和骨癌,可赔付30%基本保额;
4.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包括原位癌和皮肤癌,可赔付30%基本保额,赔付后不影响后期各项赔付;
5.豁免保障,若一年后确诊癌症,则可免交后续保费;
6.身故保障,若十八周岁前身故,可赔付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较大者,若十八周岁后身故,可赔付105%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较大者;
7.可选附加满期保险金保障,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保障期满,则可返还主合同+本附加合同所交保费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