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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有哪些特点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具有以下特点:1 .有严格的准入限制,也就是说所有能够进入市场的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或者指定的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包括工商企业、部门和个人,或者非指定的金融机构,都不能进入这个市场。 2.融资期限短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拆借期限通常限定在1-2天,最短的是隔夜拆借,最长的是1-2周,一般在1个月以内。当然,也有少数期限接近或长达一年的银行间拆借交易。 3.完成信用交易 一般来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拆借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借贷双方都以自己的信用作为担保,严格遵守交易协议。 4.高交易效率 发达国家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已经建立了一套高效的交易和结算机制。 参与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进行查询和交易,手续简单,交易快捷,交易成本低,大大提高了市场效率。 5.利率由双方讨价还价决定。 银行间拆借利率通常低于央行的再贴现利率,但高于存款利率。 因此,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是一种市场利率,能够全面、灵敏地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也是反映央行货币政策最敏感、最直接的利率之一,成为央行货币政策变化的“信号灯”。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是什么?同业拆借市场是除中央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即金融机构之间利用资金融通的地区差、时间差调剂资金头寸,由资金多余的金融机构对临时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短期放款。

同业拆借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融通资金的期限一般比较短,拆解资金的期限多为一日或者几日,最长不超过一年;

2、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是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交易资金主要是该帐户上的多余资金;

3、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短期、临时性需要;

4、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同业拆借可以使商业银行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就能满足存款支付的需要。1996年1月3日,我国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并开始试运行。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2-02-1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同业拆借市场有哪些特点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具有以下特点:1 .有严格的准入限制,也就是说所有能够进入市场的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或者指定的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包括工商企业、部门和个人,或者非指定的金融机构,都不能进入这个市场。 2.融资期限短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拆借期限通常限定在1-2天,最短的是隔夜拆借,最长的是1-2周,一般在1个月以内。当然,也有少数期限接近或长达一年的银行间拆借交易。 3.完成信用交易 一般来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拆借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借贷双方都以自己的信用作为担保,严格遵守交易协议。 4.高交易效率 发达国家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已经建立了一套高效的交易和结算机制。 参与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进行查询和交易,手续简单,交易快捷,交易成本低,大大提高了市场效率。 5.利率由双方讨价还价决定。 银行间拆借利率通常低于央行的再贴现利率,但高于存款利率。 因此,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是一种市场利率,能够全面、灵敏地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也是反映央行货币政策最敏感、最直接的利率之一,成为央行货币政策变化的“信号灯”。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问题一: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是什么? 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同业拆借的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银行短期资金的不足,票据清算的差额以及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需要。亦称“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

交易的是资金和票据,是一种以调剂为目的的市场。

问题二:同业拆借是什么意思?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我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同业拆借活动。

问题三:同业拆借市场什么意思? 5分 银行间互相借钱的交易场所,这个是无形的场所

问题四:同业拆借市场是什么意思啊? 银行间互相借钱的交易场所,这个是无形的场所

问题五:拆借市场是什么意思? 拆借市场(lending market)亦称“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进行短期资金拆借交易的场所。

按拆借市场货币市场照方式的不同,拆借市场可作为多种分类:(1)按组织形式分有:①有形拆借市场。指拆借业务通过专门拆借经纪机构媒介来实现。由于拆借经纪公司专门集中经营,使得拆借交易效率较高,且较为公平和安全。②无形拆借市场。指不通过专营机构,而是拆借双方直接洽淡成交。(2)按有无担保分有:①无担保物拆借。指不需要提供担保物的折借,属信用放款,多用于一天或几天内的拆借,拆出和收回都通过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直接转账完成。②有担保拆借。指必须提供担保物的拆借。多采用购回协议的方式,即拆出方向拆入方交付现金,当拆借期满时,按相同价格和约定利率,拆入方交还现金,拆出方交回该担保物。(3)按拆借期限公有:①半天期拆借。②一天期拆借,一般是2-30天,也有三个月的拆借。拆借市场解决了银行短期节余资金的闲置问题,提高了资金营运效率,而且扩大了银行资产的业务手段和范围。

问题六:同业拆借市场运作的基本原理 同业拆借定义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以及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我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

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同业拆借活动。

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交易

头寸拆借,一般为日拆。

同业借贷,它的期限比较长,从数天到一年不等。

一、融资双方根据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自主决定;

二、融资双方借助中介人经纪商,通过市场公开竞标确定。

同业拆借作为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的特点

1.期限短。同业拆借的交易期限较短,属临时性的资金融通。我国目前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

.利率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同业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为基准,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的。由于拆借双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其信誉比一般工商企业要高,拆借风险较小,加之拆借期限较短,因而利率水平较低。

3.同业拆借的参与者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活动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主性原则。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行为,在进行拆借资金交易时,必须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则,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竞争的有序环境,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

.偿还性原则。对拆出方来说,由于拆出的是本行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有一定期限限制,因此必须按期收回。对拆入方来说,拆入资金只是拥有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并不拥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也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因而必须到期如数偿还。

3.短期性原则。同业拆借的典型特征之一是期限短,属一种短期融资。从拆出方看,拆出的资金是银行的暂时闲置的资金,从数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其资金运用必须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向同业拆入资金主要是解决临时性储备不足的资金需要,如因清算联行汇差而出现的临时性头寸不足和头寸调度方面的突发性资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应坚持拆入资金的短期性原则,一旦贷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应立即归还这种借款。

同业拆借慨述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一些国家特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一些金融机构收大于支,另一些金融机构支大于收,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一个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入大于资金拆出叫净拆入;反之,叫净拆出。这种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活动的市场叫同业拆借市场,简称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

同业拆借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融通资金的期限比较短,我国同业拆借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因为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短期、临时性资金需要;二是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拆借市场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存放在该账户上的多余资金;三是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拆借活动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市场准入条件较严格,金融机构主要……

问题七:同业拆借市场名词解释? 同业拆借是银行与银行,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采取有偿信用方式借贷资金的行为

问题八:同业拆借市场与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市场什么关系?并列还是包含关系?同业拆借网上的银行间质押式回购与票据 说白了就是两个人,一只手有点紧,短期借款的钱到其他紧急情况时,钱用完了后面的~~

问题九:同业拆借市场的功能有哪些? 同业拆借市场的重要作用在于,它使商业银行在不

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就能满足存款支付的

需要。在现代银行制度中,商业银行经营的目标是利润

最大而风险最小。商业银行追求高利润、高收益,必须

通过扩大高收益的资产规模,但同时可能使流动性不足

,准备金下降,影响其正常经营甚至难以保证存款的支

付。相反,保持过多的准备金,高收益的资产就相对减

少,利润就降低。商业银行需要在不影响支付能力的前

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准备金水平,以扩大高收益的资产

比重,使利润最大化。同业拆借市场,使准备金盈余的

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地贷出资金,获得较高收益,准备金

不足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地借入资金保证支付,有利于

商业银行实现其经营目标。 同业拆借市场是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

要载体。一方面,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在中央银

行账户上的多余资金,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

金率,改变商业银行缴存准备金的数量,进而影响商业

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与规模。另一方面,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价格即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反映了同业拆借市场

资金的供求状况,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的一个重要

指标。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基本代表了市场资金的价格,

是确定其他资金浮格的基本参照利率。中央银行可通过

调控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影响其他利率,实现金融宏观

调控目标。

问题十:拆借市场是什么? 拆借市场(lending market)亦称“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进行短期资金拆借交易的场所。拆借是拆放的对称,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拆款活动的描述。什么是同业拆借市场?问题1:什么是同业拆借市场?

问题2:同业拆借市场是什么意思?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同业拆借市场亦称“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 融通资金的期限一般比较短;

(2) 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是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交易资金主要是该帐户上的多余资金;

(3) 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短期、临时性需要;

(4)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同业拆借可以使商业银行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就能满足存款支付的需要。1996年1月3日,我国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并开始试运行。

同业拆借市场最早出现于美国,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按照美国1913年通过的“联邦储备法”的规定,加入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必须按存款数额的一定比率向联邦储备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而由于清算业务活动和日常收付数额的变化,总会出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多余,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存款准备金多余的银行需要把多余部分运用,以获得利息收入,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又必须设法借入资金以弥补准备金缺口,否则就会因延缴或少缴准备金而受到央行的经济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存款准备金多余和不足的银行,在客观上需要互相调剂。于是,1921年在美国纽约形成了以调剂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的准备金头寸为内容的联邦基金市场。

我国的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1934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银行间的资金余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纵向调剂,而不能自由地横向融通。1984年10月,我国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级银行体制已经形成的新的金融组织格局,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也实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施后不久,各专业银行之间,同一专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即开办了同业拆借业务。不过,由于当时实行严厉的紧缩性货币政策,同业拆借并没有真正广泛地开展起来。1986年1月,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广州召开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开放和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同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也对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同业拆借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1986年5月,武汉市率先建立了只有城市信用社参加的资金拆借小市场,武汉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的拆借市场随之相继建立。不久,上海、沈阳、南昌、开封等大中城市都形成了辐射本地区或本经济区的同业拆借市场。到1987年6月底,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拆借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多层次的,纵横交错的同业拆借网络。

1988年9月,面对社会总供求关系严重失调,储蓄存款严重滑坡,物价涨幅过猛的严峻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国家实行了严厉的“双紧”政策,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大幅度下降,某些地区的拆借市场甚至关门歇业。到1992年,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趋于好转,全国各地掀起一轮新的投资热潮。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交易数额节节攀升。1993年7月,针对拆借市场违章拆借行为频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国家开始对拆借市场进行清理,要求各地抓紧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于是,市场交易数额再度萎缩。1995年,为了巩固整顿同业拆借市场的成果,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要求跨地区、跨系统的同业拆借必须经过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而使同业拆借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1996年4月1日前撤销其所办的拆借市场。这一措施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6年1月3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长时间的筹备,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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