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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人身意外保险案例分析某甲,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某乙,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死亡给付责任,但应承担乙因车祸导致骨折的赔偿责任。保险案例分析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正确。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我国《保险法》第52条作了列举规定,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关系,在法律上视为有保险利益。

赵为公公投保时有保险利益是无疑的,后来虽然离了婚,但赵是指定受益人C的母亲,这种血缘关系并不因婚姻变更而终止,所以仍然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与财产保险有些不同,国际上习惯是要求在订约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而事故发生时万一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也不影响要保人的保险权益。因为人身保险中有储蓄的因素,投保人最后所得,是他自己交纳保险费的积累,所以合同订立之后,即使保险利益灭失,也不应影响要保人的权益。

人身险因保期长,最长的达二三十年,在这么长的保险期限内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是难免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要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赵为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身故,从未间断,所以这份保单是有效的。因此,赵某有权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索赔案 》??被保险人田氏年长于受益人赵某故应认定她先于赵某死亡即受益权已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保险金理应作为受益人赵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根据人身保险之理论习惯上往往认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故本案中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田氏的遗产处理由其尚生存的法定继承人赵刚领取。本案中保险公司究竟该向谁给付保险金关键在于确定赵某与其母田氏的死亡顺序。根据共同灾难条款形成的惯例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因此推定田氏先死亡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其子赵刚无权领取保险金保险金应作为受益人的遗产处理在受益人赵某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其夫作为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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