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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易所规则

北京交易所规则

北京交易所交易规则

交易方式• 竞价交易(可引入机制)、、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时间,9:30至11:30、13:00至 14:57为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委托•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竞价•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申报• 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不超过100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 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股票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1)向不特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不包括增发);(2)退市整理期首日 。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要求:(1)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2)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成交。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大宗交易• 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会员进行大宗交易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成交价格由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 幅限制的股票,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 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与收盘价• 开盘价通过开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收盘价通过收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 以该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以下情况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 ,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 。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 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除权与除息•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处理。

转托管•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 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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