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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弘运增额终身寿险条款是什么?

弘康弘运增额终身寿险条款是什么

弘康红运终身寿险条款为:

1.死亡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年满的 18 在一岁的第一个保单周年(不包括当天)之前死亡或完全残疾,我们根据以下两个较大的人支付死亡或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2)本合同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年满的 18 在一岁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包括当天)之后,在支付期满前死亡或完全残疾,我们将根据以下两个较大的人支付死亡或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一)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被保险人死亡或完全残疾的累计保险费×给付系数; (2)本合同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年满的 18 在一岁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包括当天)之后,在支付期满后死亡或完全残疾,我们将根据以下三个较大的人支付死亡或完全残疾的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被保险人死亡或完全残疾的累计保险费×给付系数; (二)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本合同年度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全残时的有效保额。

2、假日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被保险人乘坐民用飞机、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公司除按2.2.1 死亡亡或全残疾保险金中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除外,还将按照被保险人死亡时本合同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终止本合同的有效性。

三、免除条款规定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全残的,不承担支付死亡或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和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如有复效) 2 除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年内自杀;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者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如果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完全残疾,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其他权利人。其他权利人应当按照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确定法定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第二顺序。

3、如果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况死亡或完全残疾,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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