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对安全生产保险制度进行探索发展,国内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已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期间险种衍变从单一的建工意外险,到目前市场上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三大险种并存,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作用日益显著。
尤其是安责险的出现,在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功能机制、保险保障作用等方面都有着更进一步的发展,近年来获得了国家政策上的重点关注与推动。目前,北京、山东、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四川、贵州、山西、海南、宁夏、重庆等地区都已开展政策试点。
但客观上需要认识到的是,尽管安责险目前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从国内整体安全生产保障市场来看,其市场应用依旧较为小众,缺乏更有效的政策推进与更完善的保险服务管理。
1、安全生产保障需求攀升,试点政策落实受阻
2018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734起、死亡840人,与2017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42起、上升6.1%,死亡人数增加33人、上升4.1%。截止2019年7月25日,全国共发生300起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为361人。不断攀升的工程建设风险保障需求,催生着更大的保险保障市场,同时也对安责险的市场实践应提出更高要求。
从险种衍变上来看,安责险无疑是目前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市场中较为完善成熟的保险产品,因而,国家对其在具体安全生产实践活动中所能发挥的保障作用寄予厚望,在政策上给予较大助力。2017年,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从国家级别开始逐步实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随即全国各省市地区纷纷响应中央号召,展开区域试点工作。
从试点区域范围来看,包括上文提及的北京、山东、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四川、贵州、山西、海南、宁夏、重庆等地区。但从试点实践落实来看,安责险的推进并不十分乐观。如江苏省2018年财产险总保费收入为858.81亿元,而安责险总保费收入仅为1.66亿元,占比仅为0.19%。
这意味着安责险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具体而言即是政策试点覆盖下,安责险的行业投保并未有效落实。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来自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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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企业对安责险的认识还不够充分,部分企业认为购买安责险增加了经济负担,进而导致企业缺乏动力推展安责险。
2安责险市场推广初期,尽管有着中央、地方政策文件的指导,但在缺乏严格、有效的行政监管力量推动下,政策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即便一些企业畏于相关证件的办理条件规定,选择投保安责险,但一旦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便会中断续保。在缺乏严格、明确的监督管理机制与处罚措施下,来自市场投保主体方面的阻力,令试点政策难以落实。
2、市场实践应用,险种功能机制发展不成熟
安责险最主要的保险功能机制,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即基础的保险理赔保障与有效的风险防控保障。但从目前市场应用实践来看,两大功能机制都存在各自的发展问题。
理赔保障作用不明显
安责险的保险理赔,同时具有:1.对事故人员或家属的经济补偿作用;2.对企业雇主的赔偿责任转移作用。并且对比雇主责任险,具有保障范围更广,保障力度更大,实行“无过失”原则,对一般商业险种规定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免责条款剔除,保障功能更加全面。
从上述内容来看,安责险的理赔保障功能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完善,但问题的重点在于,安责险市场业务未有效落实,在众多安全生产事故中,企业雇主或未投保安责险,或只投保部分安责险,令相应的保险保障优势作用难以发挥。
风险防控服务不成熟
除了基础的保险理赔功能,安责险最显著的险种功能特点即是有效的事故风险防控。保险公司通过自身或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从而有效排除、避免相应安全生产风险发生。同时,通过灵活控制保费费率,倒逼企业重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但从目前安责险的市场业务开展来看,各地区、各保险公司的安责险风控服务发展不统一、规范、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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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或保险公司将安责险当成一般意义上的保险,依旧围绕投保审核、保险理赔等基础险种功能开展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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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专业的人才、技术、管理实力,无法有效开展风控服务,整体上呈现不作为、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3、安责险的市场发展解决办法
国内安责险的市场发展困境,其解决办法主要在于两方面,即来自机关的监管落实与来自保险公司的服务发展。
落实监督管理
目前,安责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障市场的发展,已获得中央与各地区的政策支持,较为缺乏的,则是指导具体试点政策落实的监管办法与处罚措施。尽管试点文件中大多强调“强制投保”,并提出监管要求,但对具体的执行细则与处罚规定,缺乏严格、明确的管理规定。缺乏行政监管力量的有效支持,令政策试点只能迟缓推进。
此外,借鉴国外成熟保险市场发展经验,一般涉及公共安全的险种发展都离不开的强制推动。这里的“强制推动”,主要是指“立法”。以我国建工意外险的发展为例,目前安全生产保障市场中,建工意外险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其主要原因即在于1998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企业必须投保建工意外险。
因此,从机关角度而言,应更加重视安责险的政策落实工作,在整体的试点指导意见之外,继续推进相应的行政监管细则,令政策逐层有效实施。此外,最有效的方式,依旧是通过推动立法,建立我国根本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
提高风控服务
针对安责险的风控管理问题,事实上2019年8月2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已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为保险公司相应风控服务提供指导依据。
服务项目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举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提出隐患治理措施与方案。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效果评估。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推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
7,其他有关事故预付工作。
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投保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投保单位提供一次2或3服务。
服务形式
针对保险公司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力量问题,文件对于服务形式也作出相应指导意见:
1.依靠自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2.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3.聘请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4.委托保险经纪人。
此外,文件还对安责险风控服务的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和改进等内容作出了具体意见指导,帮助保险公司有效开展安责险的防控服务业务。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应用发展,对于我国各类安全生产建设有着重要保障意义。因此,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加大对国内安责险政策试点的实践落实,同时推动保险公司相应风控服务管理能力的发展提升,建立更为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险国家怎么规定的
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相关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为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自2021年9月1日起,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管理法》,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建筑作为高危行业,也必须强制投保安全责任险。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区都实行了安全责任险。从实施效果来看,安全责任保险可以降低企业的保险支出,提高安全性,对防范高危行业安全风险,提高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效率,减少事故涉及企业的损失,促进生产及时恢复起到积极作用。此次广东省出台《征求意见稿》,提出2022年底全省在建房屋全部投保,加快了安全保险在国内的推广和发展。
安全和保险的优势和特点
一.政策支持
保险费可以包含在安全费用中。
根据我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可以计入安全费用。与此同时,一些地区也陆续出台明确文件:建设工程的保险费应纳入工程造价,由投保企业缴纳。这意味着施工企业的保费成本可以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有效降低企业成本。
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支付。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的,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保险的优势
保费低,保障金额高,保障内容齐全。
保险包括一般商业保险不承保的“被保险企业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事故责任”。
保护对象包括企业员工和公众。
事故伤亡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伤亡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全额给付。
安全保险有一个与企业安全状况和历史事故挂钩的浮动费率调节系数。
救援费用列为保险责任,保额增加到“撤离费用”,避免人员伤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 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条 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