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社会保障的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支付,而是由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需要个人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公民在老年、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支付,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费用发生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者降低患病、治疗造成的经济风险。
保障范围:一般疾病门诊、住院、门诊特定项目。
门诊特定项目是指门诊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门诊恶性肿瘤透析治疗、肾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二、三级医院急诊观察、一级医院或基层医疗机构家庭病床治疗。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依照法律法规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为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通过专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者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社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