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行网站消息,2021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津银罚〔2021〕1号)显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违反信用信息查询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相关责任人Ebru Umut Deniz(时任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客户及销售服务中心部长),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其中,对捷信消费金融的行政处罚内容是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近几年,多家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因违反征信管理条例被处罚,对征信延续强监管的态势。
在此前的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央行副行长陈雨露强调,征信业要“严监管”。因为征信经营的是信息,信息涉及到人民的信息权益维护问题。所以,在监管上一定要把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放到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