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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主要区别)

直接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主要区别)

自然人股权投资税务系列之一

一、 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通过自己的名义直接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此种方式最简单,也最直接,最终实际受益人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清晰明了,第三方(包括监管机构、投资人、其他人)也能直观了解真实情况。如:宋江向梁山公司投资,以其本人的名义直接向梁山公司注资并以本人名义持有梁山公司股权,进行登记注册。

如图一:

二、 委托代持股

在自然人不便于或不愿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和间接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时,可以考虑以“股权代持”方式委托其他人代替自己持有股权。实际股东(实际出资的自然人)与名义股东(股份的名义代持人,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之间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约定委托持股事项、双方之间的权利、责任以及股权收益。

如图二:

对于委托持股,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说明委托持股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

1、 委托持股一般是基于实际股东不愿意“出名”,所以委托持股协议一般是有一定的保密范围的,是一般人不知情的。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针对的有限公司,而对于股份公司的代持股行为则没有予以规定。

3、 股份公司在挂牌或者上市时,对于股权是否清晰有明确的要求,如果存在和披露了委托持股的状况,会被认为股权不清晰,股权代持会被要求还原!未被发现的股权代持存在法律风险!

以上两种持股情况的相同点都是自然人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这种持股方式的缺点之一就是“腾挪空间差”!

三、 通过设立有限公司持股

为了规避自然人直接持股“腾挪空间差”的问题,当自然人股东投资一家公司时,可以通过设立一家属于自己的持股平台公司,用于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如,宋江向梁山公司投资,可以先设立“宋江持股有限公司”,并用宋江持股有限公司向梁山公司投资。如图三:

宋江通过持股公司向梁山公司进行投资并持有股权,有以下益处:

1、某些情况下可降低税负。比如,梁山公司经营出现利润要分红,或者梁山公司用留存收益转增注册资本\\股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宋江持股公司对从梁山公司取得的分红收益以及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都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的便利。假设宋江想将持有的梁山公司股权转让给高俅,如果宋江直接持有梁山公司股权,当梁山公司是有限公司时,股权转让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宋江就不能把股权转让给高俅;而如果宋江对梁山公司的股权通过持股公司持有,宋江只需要将持股公司的股权转给高俅就可以了,可避开梁山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操作方便,程序简单。

缺点在于:

2、持股公司应进行相关的税务筹划,否则可能还会增加股东的税负。

四、 通过设立个独企业或合伙企业持股

同上,为了规避自然人直接持股“腾挪空间差”的问题,除了可以设立一家持股有限公司用于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外,还可以通过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或与其他人设立合伙企业用于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如,宋江向梁山公司投资,可以先设立宋江个独\\合伙企业,用于向梁山公司投资。用于持股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实践当中,有限合伙企业用的较多。

如图四:

当宋江通过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公司向梁山公司进行投资时,其优点在于:

1、股权转让时的便利。当宋江想将持有的梁山公司股权转让给吴用,宋江只需要将合伙企业的份额转给吴用或者吴用在合伙企业入伙就可以了,可避开梁山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操作方便,程序简单。

2、可通过合伙企业引进资金,壮大实力,还可以充当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现出资少,但增强话语权的目的。即:当宋江入股梁山公司时希望通过引进资金扩大在梁山公司的话语权,又不愿投入过多的资金时,宋江可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引进吴用、柴进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并投入资金,由于宋江是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宋江可以以较少的资金但具有合伙企业的控制权。

3、(有限)合伙企业较有限公司的一个优势是,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必在(有限)合伙企业缴税。同时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点,使得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以及其他方面更具灵活性。

缺点在于:

1、在税负方面。当梁山公司分红时,或者梁山公司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时,宋江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需要将从合伙企业分占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梁山公司上市后再分红或送转股,自然人合伙人无法适用差别化税收政策,法人合伙人依然需要将分占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此方面,用合伙企业作为平台持股的税负较高。

合伙企业有税收方面优势的主要原因在于“核定征收”,但2021年12月30日出台的“财税2021年第41号公告”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此文件杜绝了持有投资的个独、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使其税收优势荡然无存!

五、 通过设立多层架构持股

在此种方式下:

1、宋江持股有限公司可以作为宋江(有限)合伙企业的GP,用以规避宋江个人作为GP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并可考虑从宋江(有限)合伙企业收取执行事务的报酬。

另一种多层架构,如图六:

在此种方式下:

宋江一人持股有限公司A是宋江独资的公司,完全代表宋江个人的意志,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多层架构,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举一反三,自行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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