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出资人组总出资额的三分之二,出资人组拒绝再次表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1月10日,管理人已向北京一中院递交《关于提请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北京一中院是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尚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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