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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外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欠外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欠外债不能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的提取一般只能用于购房或汇款住房贷款本息。有的省市公积金还规定,生大病可以提取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而租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至于外债,公积金中心很难判断甄别外债的真伪,所以都不让支取(比如房屋装修,公积金中心也很难甄别真伪,外面大大小小的装修公司太多了,搞一个装修合同不太难,所以也停止了装修提取公积金)。

但是,如果有法院的判决,或法院的强制执行书,估计还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

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你再问问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果欠债被起诉!法院能提取公积金抵债吗?

被法院判失信人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出来。

提取公积金的流程如下:

1、本人携带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2、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会叫去缴纳公积金的银行创口办理公积金储蓄卡(公积金中心有银行窗口);

3、材料审核一般是五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可以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如下: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各地做法不一,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就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及提取条件分别作了原则性规定。只有职工因发生住房消费而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才能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但是目前重庆江北区法院、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江西寻乌法院已有相关案例,直接扣划公积金抵债。因此,是否能够提取公积金抵债需看案件受理法院如何判决或如何执行。

二、相关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相关案例公开报道:

1)《欠钱不还 “老赖”公积金被划扣五万余元以抵债》——重庆江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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