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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赔偿、免责范围

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赔偿免责范围

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死亡、伤残、烧伤。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还应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计划、医院缺勤津贴和住院护理津贴。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包括紧急医疗援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死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终止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是,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仍未死亡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仍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死亡前已领取伤残、烧伤、烫伤保险金的,以扣除保险金后的余额为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第180天治疗未结束的,根据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评定残疾,并相应支付残疾保险。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造成一次以上伤残的,保险人应当按伤残保险金全额给付,但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体的,只支付支付比例最高的残疾保险费。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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