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合并、分立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人寿保险合同和储备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财务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因此,中国的保险公司不会因破产而解散,投保人手中的保单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符合合同内容的,可以照常理赔。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合并、分立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人寿保险合同和储备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财务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因此,中国的保险公司不会因破产而解散,投保人手中的保单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符合合同内容的,可以照常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