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与其配偶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的确认是基于《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有保险利益,这是保险法的规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产生了保险利益。
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反映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认可的利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其他家庭成员、近亲、(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工人。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为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的,视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投保。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的限制。
但被保险人死亡支付的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